闽发铝业: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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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发铝业”或“公司”)拟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天火之子黄文乐(公

司董事)、黄文喜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在

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关联交易材料后,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64,546,648 股,发行价格为 7.22

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上述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之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

业链,实施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加流动资金,增强公

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将审议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

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

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志强 王昕 兰涛

201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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