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201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
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
资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租入资产;
(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
(四)对子公司投资;
(五)债权、债务重组;
(六)持有到期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七)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
高公司的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
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投融资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
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
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第七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低于第七条董事会决策标准的投资事项(委托理财除外),应按
公司经营管理权责手册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应当根
据控股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控股子公司内部
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前,由公司有权机构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进行审议。若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进行重大投资时,必须将该投资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
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督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
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事项及其相关合同。越权签订的,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相应审批权限予以事后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对
公司造成损害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亦同。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