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数起涉诉案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数起涉诉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办理与童劼终止承包合
同移交手续的过程中,收到童劼移交来的有关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张家港亚细亚”)的四起(下述涉诉案件的“(一)至(四)”)涉诉案件
资料,此外,公司另行委派律师前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查询到了三起(下述涉诉
案件的“(五)至(七)”)有关张家港亚细亚的涉诉案件,现将张家港亚细亚上
述七起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张家港亚细亚涉诉案件
(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 01632 号诉讼事项
1、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出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茂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 110-2 室
法定代表人:姚辉
被告: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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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货款 8719090.36 元,并另行承担逾期罚息(以
8719090.36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每日万分
之十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40571.38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 368993 元。
3、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4 年 12 月 25 日,张家港保税区金茂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与张家港亚细亚、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农保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采购《协议书》,约定由张家港亚细亚委托
金茂公司从自己指定的供货商处采购各类化工品等货物,并由农保公司对张家港
亚细亚应付给金茂公司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014 年 12 月 24 日,金茂公司与张家港亚细亚签订了《供货合同》,由金茂
公司向张家港亚细亚销售复盐 162 吨,合计货款 13405713.84 元,供货合同中约
定张家港亚细亚应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前向金茂公司付清全部货款。
2014 年 12 月 25 日,金茂公司与张家港亚细亚指定的供货商张家港保税区
树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丰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金茂公司
向树丰公司采购复盐 162 吨,合计货款 13089600 元。
合同签订后,金茂公司向张家港亚细亚销售了合同中约定数量的复盐,农保
公司对货物进行了验收入库,并向金茂公司开具了收货确认书,但张家港亚细亚
仅在 2015 年 3 月 24 日以银票方式支付货款 4800000 元(按协议扣除当时银票贴
现费用后实际支付货款金额为 4686623.48 元),余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 2015 年
3 月 24 日前向金茂公司付清。金茂公司对此催要,但余款至今未付清。
(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 01692 号诉讼事项
1、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发出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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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家港市三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倪健彬
被告一: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被告二:童劼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苏华新村 31 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585000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5 年 4 月 30 日,张家港亚细亚因经营所需向张家港市三联化
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585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承诺 2015 年 8 月 15 日归还,
童劼为张家港亚细亚提供了保证担保。张家港亚细亚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
(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 01609 号诉讼事项
1、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发出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海港大厦 C 座 11 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
被告一:张家港市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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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童劼
被告二: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被告三:童劼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苏华新村 31 号
被告四:徐维贤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 129 幢 402 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20 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22.5%计算);
(2)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律师费 276000 元;
(3)判令被告三、四对被告一、二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5年3月5日,张家港市高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翔化工”)向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担保”)借款13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15%,罚息利率
为22.5%。2015年4月1日,张家港亚细亚加入上述债务,自愿作为借款人与高翔
化工共同还款,童劼、徐维贤为高翔化工、张家港亚细亚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高翔化工未能按约归还上述借款,尚结欠借款本金920万
元。
(四)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 01610 号诉讼事项
1、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发出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 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4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数起涉诉案件的公告
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海港大厦 C 座 11 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
被告一: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被告二:童劼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苏华新村 31 号
被告三:徐维贤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 129 幢 402 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7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22.5%计算);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 222600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4日,张家港亚细亚向金港担保借款700万元,借款期
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29日,借款年利率为15%,罚息利率为22.5%。童
劼、徐维贤为张家港亚细亚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张家港
亚细亚未能按约归还上述借款,尚结欠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五)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 01633 号诉讼事项
1、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发出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 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5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数起涉诉案件的公告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茂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 110-2 室
法定代表人:姚辉
被告一: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被告二:张家港保税区树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1016A 室
法定代表人:陆晴怡
被告三:童劼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苏华新村 31 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货款 15136765.16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1513676.52 元,两项共计 16650441.68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另行承担罚息
(以 15136765.16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
日万分之十计算);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代理费
500808 元。
3、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日,金茂公司与树丰公司、童劼签订了一份代理销
售《协议书》,约定由树丰公司委托金茂公司从树丰公司处采购各类化工品等货
物,并向树丰公司指定的销售对象张家港亚细亚化工进行销售,并由树丰公司、
童劼对张家港亚细亚应付给金茂公司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相应违约
责任。
2014年12月1日,金茂公司与树丰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由金茂公司向树
丰公司采购右旋苯甘氨酸130.25吨、左旋苯甘氨酸48.5吨,合计货款1432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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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金茂公司与张家港亚细亚签订了《销售合同》,由金茂公司向张家港亚细亚
销售右旋苯甘氨酸130.25吨、左旋苯甘氨酸48.5吨,合计货款15136765.16元,
销售合同约定张家港亚细亚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金茂公司付清全部贷款。
合同签订后,金茂公司按约向张家港亚细亚销售了合同中约定数量的右旋苯
甘氨酸与左旋苯甘氨酸,张家港亚细亚对货物进行了验收入库,并向金茂公司出
具了收货确认书,但张家港亚细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4年12月31日前向金茂公
司付清货款,经金茂公司催要,童劼在2015年8月14日代张家港亚细亚向金茂公
司支付了5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清。
(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乐民初字第 818 号诉讼事项
1、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发出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 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张家港市华义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闻斌
被告一: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被告二:童劼
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苏华新村 31 号
诉讼请求:
(1)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170.8 万元及利息 12 万元;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5 年 5 月初,张家港亚细亚因生意所需向张家港市华义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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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数起涉诉案件的公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义化工”)借款,2015 年 5 月 10 日和 2015 年 5 月 12
日,华义化工分别向张家港亚细亚借款 270.8 万元和 100 万元,共计 370.8 万元
(承兑汇票)。归还期限到期后,张家港亚细亚陆续归还华义化工 200 万元。
2015 年 9 月 7 日,张家港亚细亚出具保证书,承诺 2015 年 9 月 16 日前归
还本金 170.8 万元及利息 12 万元,并由童劼作为保证人签字提供保证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承诺到期后,张家港亚细亚及童劼未能按约归还上述借款。
(七)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 01704 号诉讼事项
1、传票主要内容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发出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 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皓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 5016A 室
法定代表人:葛皓
被告: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
法定代表人:柯维龙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货款 620 万元,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
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4 年 12 月 10 日,张家港保税区皓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皓仁公司”)和张家港亚细亚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张家港亚
细亚供给皓仁公司 75 吨 D-樟脑磺酸,单价 83000 元/吨,总计货款 622.5 万元,
合同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明确约定。嗣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
义务,皓仁公司给付张家港亚细亚 620 万元承兑汇票。但因产品质量问题,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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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退货,皓仁公司将 75 吨 D-樟脑磺酸退还给张家港亚细亚,但张家港亚细亚
未返还皓仁公司已付货款 620 万元。皓仁公司对此催要,但至今未退还货款。
二、本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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