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0 证券简称:初灵信息 公告编号:2015-099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洪爱金先生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83,0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918%。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60,3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666%;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8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洪爱金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46,902,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92,606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合资收购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部分
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8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洪爱金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46,902,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92,606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征信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8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洪爱金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46,902,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92,606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83,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洪爱金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46,902,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92,606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