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同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以开发松江泗泾地块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
于上海同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以开发松江泗泾地块的议案》及
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中,合作方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
关联企业(本公司持有其 30%股份,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同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持有其 70%股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合理、合法的
经济行为;项目公司发起人共同以现金出资,不存在价格公允问题,不存在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此事项时,关联董事丁洁民、凌玮、高国武、王明忠回避
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关联交易对交易各方是完全公平的。
独立董事:
俞卫中 钱逢胜 陈康华 吕明方
二 O 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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