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
换股吸收合并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地产”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关于调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蛇口”)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招商地产并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材料之
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调整本次交易配套发行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5日发布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
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解答的相关规定,调减和取消配套募集资
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
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及调整后的交易方案符合《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
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宜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此次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
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的相关安排。
独立董事:柴 强 刘洪玉 卢伟雄 张 炜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