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0 1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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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5-061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吴国政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38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吴国政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国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作为金力泰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国政在此次减持前持有“金

力泰”9,588.16万股,占金力泰已发行股份的36.69%。吴国政于2015年5月7日通

过大宗交易减持100万股;5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万股;5月11日通过大宗

交易减持300万股;5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0万股;5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减

持300万股;5月1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0万股;5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0

万股。2015年5月7日至15日,吴国政合计减持1,800万股,减持比例达金力泰已

发行股份的6.889%。

吴国政减持“金力泰”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

吴国政未停止买卖股票。吴国政减持“金力泰”已发行股份5%以后,违法减持的

股份数为493.5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7,256.49万元。

2015年5月18日,金力泰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及其附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称“吴

国政先生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

告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

得在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由于疏忽,上述股东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及时按相

关规定停止交易。吴国政先生就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

诚挚的歉意,表示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并承诺今后将避免此

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资料、权益变动报告、相关公告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国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

出报告、公告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吴国政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

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二、对吴国政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限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吴国政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于40万元罚款,限制期限内减持行为

处以44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8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8号)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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