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1 14: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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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公司 2016 年拟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海信集团」)、青岛海信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电器」)、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海信日立」)、

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海信惠而浦」)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日

常关联交易」)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文件后,同意将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该等

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海信日立、海信惠而浦之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议

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该

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

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业务框

架协议(一)》、《业务框架协议(二)》各条款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业

务框架协议(一)》、《业务框架协议(二)》。

二、关于代理融资采购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公司 2016 年拟与海信(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海信」)的代理融资

采购关联交易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在认真审阅了代理

融资采购关联交易相关文件后,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

代理融资采购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香港海信之间拟进行的代理融资采购关联交易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

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项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

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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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各条款及其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代理融资采购框架协议》。

三、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的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公司 2016-2017 年拟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信财务公司」)

开展金融服务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在认真审阅了相关

文件后,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对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

展金融服务发表意见如下:

(一)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

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

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三)《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

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

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四)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1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海信科龙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的规定,能够有效

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金融服务协议》。

四、关于公司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6-2017 年度内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公司预计2016-2017年度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利于被担保方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以及良性发展,符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所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素

质和职业操守,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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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向艺 王爱国 王新宇

201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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