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第二次
行权及第二期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
票期权第二次行权及第二期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此前披露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及第二期股票期
权第一次行权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吴胜波、夏立军、朱洪超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