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变更)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 109 号之 212
通讯地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 109 号之 21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10】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5年10月21日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深圳新都酒
店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31,748,319股,占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9.64%。据此,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进行了公告。《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权益变
动报告书签署日,协议转让双方尚未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2015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
份转让终止协议》,并于2015年11月10日与上述三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终止受让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新
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886,119股,继续受让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
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
股合计15,862,200股,占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2%。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3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ST
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新都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本报
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及 2015 年 11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月【10】日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 109 号之 212
法定代表人 胡衍军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01000361901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粤税字 440184347514094;国税:粤税穗
字 440184347514094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商务服务业
经营期限 2015 年 7 月 17 日-2018 年 7 月 2 日
通讯地址 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 109 号之 212
邮政编码 510931
联系电话 020-85548080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胡衍军持股 60%;江晓持股 30%;广州易简移动
互联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其他国家或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区居留权
1 胡衍军 男 执行董事 362204xxxx1116xxxx 无
2 江晓 男 总经理 4453221xxxx1103xxxx 无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15 年 10 月 21 日,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广东易简
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将
持有新都酒店 31,748,319 股,占新都酒店股份比例的 9.64%,该协议尚未履行。
鉴于新都酒店的实际情况,长城汇理决定进一步收购新都酒店股份,以发挥
重要股东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挽救上市公司,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经长城汇
理与易简投资友好协商,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
双方同意终止将新都酒店 1588.61 万股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11 月 10 日,长城
汇理、贵州经贸、山东信托与易简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
同意长城汇理不再将其所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各方互不追究违
约责任;同时贵州经贸、山东信托继续执行原《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其所
持标的股份转让给易简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
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
(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2015 年 10 月 21 日,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广东易简
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将
持有新都酒店 31,748,319 股,占新都酒店股份比例的 9.64%,该协议尚未履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前次信息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汇理”)、
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经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
流通股合计 31,748,31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64%。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 1):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
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 1006 号诺
德金融中心 4 楼 E 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乙方(转让方 2):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峰
景台大厦泰山阁 3B;法定代表人:史原力
丙方(转让方 3):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解放路 166
号;法定代表人:相开进
丁方(受让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
路 109 号之 212;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8
2、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31,748,3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64%。
3、转让价格:12.5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 396,853,987.50 元。
4、付款安排:协议签订当日,受让方应向转让各方共同指定账户支付人民
币 2,000,000 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应汇入转让方共同指定账户。在
乙方国资管理机构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同意/无异议/合规性确认之批复意见
后 3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各方分别全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协议签订时间:2015 年 10 月 21 日。
6、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成立;自相关审批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
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进行了公告。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协议转让双方尚未办
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二)本次信息披露情况
2015 年 11 月 4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城汇理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
终止受让长城汇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5,886,119 股,本次终止股权转让不
影响贵州经贸、山东信托继续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11 月 1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长城汇理、贵州经贸、山东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终止受让长城汇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5,886,119
股,继续受让贵州经贸、山东信托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 15,862,2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合计为 4.82%。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签署方
甲方: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 1006 号诺德金融中心 4 楼
E 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9
乙方: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峰景台大厦泰山
阁 3B;法定代表人:史原力
丙方: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解放路 166 号;法定代
表人:相开进
丁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 109 号之
212;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2)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原《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拟转让给
丁方的新都酒店股份不再转让,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原《股份转让协议》中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由 12.50 元/股修订为 12.80
元/股。甲方对原《股份转让协议》中所列明的由丁方支付给甲乙丙三方的 200
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4)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
应完全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2、《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 1006 号诺德金融中心 4 楼
E 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乙方: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
109 号之 212;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终止甲方将所持有的新都酒店 15,886,119
股转让给乙方,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0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 新都 15,862,200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4.82%。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
制情况
信息披露人本次受让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份,且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
等限制情况。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ST 新都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
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
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胡衍军
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10】
日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4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地
股票简称 *ST 新都 股票代码 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
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人名称 人注册地 路 109 号之 212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数量: 31,748,319 股 持股比例: 9.64%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2015 年 10 月 21 日,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 1 号专项资
量及占上市公 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广东易简投资
司已发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完成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
比例 新都酒店 31,748,319 股,占新都酒店股份比例的 9.64%。该协议尚未履行。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 15,862,200 股 变动比例: 4.82%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5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16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胡衍军
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10】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