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来源:深交所 2015-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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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住址:香港干诺道中 200 号信德中心西翼 23 楼 12 室

通讯地址:香港干诺道中 200 号信德中心西翼 23 楼 12 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5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3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新都

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酒店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本报

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5 年 11 月【4】日通过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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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干诺道中 200 号信德中心西翼 23 楼 12 室

法定代表人 任燮康

注册资本 1000 万港币

公司注册证书编号 No144474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股权、资产投资,国际贸易等

经营期限 长期

通讯地址 香港干诺道中 200 号信德中心西翼 23 楼

邮政编码 无

联系电话 (852)25594027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 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其他国家或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区居留权

董事长、总经

1 任燮康 男 R625145(4) 香港

执行董事、副

2 周少波 男 P728016(9) 香港

总经理

3 杨志强 男 董事、财务总 P708900(0) 香港

5

董事、人事部

4 何小兵 男 M224396(8) 香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及未来战略安排,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

让其所持有的新都酒店全部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

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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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 21,982,703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6.6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5 年 11 月【4】日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长城汇理”】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新都酒店全部股份转让给长城汇理。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企业”);地址:香港

干诺道中 200 号信德中心西翼 23 楼 12 室;法定代表人:任燮康

乙方(受让方 1):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包括其代表或管理的

私募基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 1006 号诺德金融中心 4 楼 E 单元;法

定代表人:宋晓明

丙方(受让方 2):深圳长城汇理六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地址:深

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执行合伙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晓明)

乙方和丙方为联合受让体。

(二) 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21,982,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67%。

其中,由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 82,703 股,由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

新都酒店股份 21,900,000 股,合计 21,982,703 股。

(三) 转让价格:12.80 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281,378,598.4 元。

8

(四) 付款安排:本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联合受让体向甲方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的 30%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在本协议签订【当日】,联合受让方

参与挂牌竞价时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自动转

为前述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联合受让体应继续

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34,413,579.52 元,使其累计向甲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标的股份

转让总价款的 30%,即人民币 84,413,579.52 元。在甲方国资管理机构就本次股

份转让出具同意/无异议/合规性确认之批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书面

通知联合受让体,联合受让体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70%股份转让价款,70%的转让款到帐后,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股

份转让价款。

(五) 协议签订时间:2015 年 11 月【4】日。

(六) 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成立;履约保证金条款在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其余条款自相关审批程序

完成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新都酒店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

制情况

信息披露人本次受让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份,且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

等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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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新都酒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

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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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

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 5 日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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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股票简称 *ST 新都 股票代码 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干诺道中 200 号信德中心西

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人名称 人注册地 翼 23 楼 12 室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21,982,703 股 持股比例: 6.67%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 0 股 变动比例: 0%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3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1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桂江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5 年 11 月 5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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