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5—11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
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深中法
商终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1年9月5日,新亿股份为成清波向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
公司借款9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 年11 月8 日借款到期后成
清波未归还借款,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要求成清波归还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18.16万元并由
新亿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内容详见新亿股份2014-054号公告)
2015 年 4 月 30 日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一 审 判 决 并 下 达 了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成清
波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
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 年11 月9 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二、
驳回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内容详见新亿
股份2015-054号公告)
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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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3)深福法
民一初字第118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亿路万源公司对原判决第一项
判决内容向中瑞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
亿路万源公司及成清波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3
日出具了(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认为中瑞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4890元、鉴定费43040元由
成清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0元,由中瑞信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969号《民事
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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