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管理人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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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5—11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

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深中法

商终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1年9月5日,新亿股份为成清波向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

公司借款9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 年11 月8 日借款到期后成

清波未归还借款,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要求成清波归还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18.16万元并由

新亿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内容详见新亿股份2014-054号公告)

2015 年 4 月 30 日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一 审 判 决 并 下 达 了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成清

波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

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 年11 月9 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二、

驳回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内容详见新亿

股份2015-054号公告)

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

1

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3)深福法

民一初字第118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亿路万源公司对原判决第一项

判决内容向中瑞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

亿路万源公司及成清波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0月13

日出具了(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认为中瑞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4890元、鉴定费43040元由

成清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0元,由中瑞信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969号《民事

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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