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2 证券简称:中青宝 公告编号:2015-080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下
午15:00至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W1-B栋4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瑞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
公司股份112,783,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0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
112,582,5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287%。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
20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71%。
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01,2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771%。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
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以发行股份及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2,763,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824%;
反对票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17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票18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股份的90.1590%;反对票19,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841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美峰数码、中科奥、名通信息股东分别签订终止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等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2,765,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840%;
反对票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16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票183,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股份的91.0537%;反对票1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8.9463%;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苏摩科技股东签订5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70,828股,占出席会议(除自愿回避表决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98.9938%;反对票18,000股,占出席会议(除自愿回避表决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6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除自愿回避表决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票183,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股份的91.0537%;反对票1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8.9463%;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本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2,763,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824%;
反对票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17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
同意票181,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股份的90.1590%;反对票19,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841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观萍、李嘉伦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