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
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
法律法规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激励对象亦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
权/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
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
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首次授予的 45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 12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贵才、周俊祥、黄瑞
201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