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 2015-40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固增水电站建设项目合
同纠纷案件,对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局集团公司”)、中铁八
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一公司”)、都江堰市紫坪建筑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坪建安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宗案件立案受理后,上述3家单位就其所涉及的案件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反诉。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4-38号)、2015年2月17日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临2015-09号)以及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10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调解情况
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在聘请了具有司法鉴
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
如下协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一)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VI标段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应向八局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873万元、停工费178万元,两项合计
10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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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局集团公司收到公司第一次支付的240万元款项后10日内,八局集团公
司应立即清场退出。
3、本协议书生效后,八局集团公司在现场修建、安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施
按现状全部归公司所有。
4、八局集团公司因本案工程施工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导致八局集团公
司应付他人款项或应赔付他人款项的,全部由八局集团公司承担。
5、本协议生效后,八局集团公司放弃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权
利义务全部终结。
(二)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IV标段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1、公司应向八局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407万元、停工费142万元,两项合计1549
万元。
2、八局一公司收到公司第一次支付的369万元款项后10日内,八局一公司应
立即清场退出。
3、本协议书生效后,八局一公司在现场修建、安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施按
现状全部归公司所有。
4、八局一公司因本案工程施工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导致八局一公司应
付他人款项或应赔付他人款项的,全部由八局一公司承担。
5、本协议生效后,八局一公司放弃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权利
义务全部终结。
(三)木里县固增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第Ⅲ标段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紫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公司应向紫坪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787.2万元、停工费151万元,两项合
2
计938.2万元。
2、紫坪建安公司收到公司第一次支付的288.2万元款项后30日内,紫坪建安
公司应立即清场退出。
3、本协议书生效后,紫坪建安公司在现场修建、安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施
按现状全部归公司所有。
4、紫坪建安公司因本案工程施工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导致紫坪建安公
司应付他人款项或应赔付他人款项的,全部由紫坪建安公司承担。
5、本协议生效后,紫坪建安公司放弃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权
利义务全部终结。
(四)木里县固增水电站砂石骨料生产系统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紫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公司应向紫坪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970.8万元、停工费249万元,两项合
计2219.8万元。
2、紫坪建安公司收到公司第一次支付的712万元款项后30日内,紫坪建安公
司应立即清场退出。
3、本协议书生效后,紫坪建安公司在现场修建、安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施
按现状全部归公司所有。
4、紫坪建安公司因本案工程施工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导致紫坪建安公
司应付他人款项或应赔付他人款项的,全部由紫坪建安公司承担。
5、本协议生效后,紫坪建安公司放弃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权
利义务全部终结。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因固增电站建设项目合同纠纷的历史问题,上
述案件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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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协议的执行,预计将减少2015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391万元-612万元。
公司将根据固增电站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川民初字第1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川民初字第4号];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川民初字第5号];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川民初字第6号]。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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