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6 证券简称:长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0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发出会议通知,2015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09,392,230 股,
占股份总数的 56.9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9 人,代
表股份 109,392,23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6.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国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海克莱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392,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