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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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中国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受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发行人”或“仙琚制药”)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
开发行”或“本次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
象的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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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完整、真
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若为复印件或副本的,复印件或副本都与
原件或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发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1月30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015年1月23日,发行人收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省国资委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浙国
资产权[2015]3号)。根据该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发
行人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96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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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08,111股新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
权且已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复,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前身为2000年成立的仙居制药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
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市[2001]118号文批准,仙居制药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为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15号)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8,540万股。2010年1月,经深交所出具的深证上〔2010〕13号核准,发行
人公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在深交所公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仙琚制药”(股票代码
为“0023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任何根据中国法律
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进行承销。根据中信建
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
具有承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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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一)公告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96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8,708,111
股新股。
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于2015年9月16日发布了《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和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认购股数 认购金额 限售期
发行对象 简称
(股) (元) (月)
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
仙居国资 21,276,419 189,998,421.67 36
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的 汇添富45
22,246,360 198,659,994.80 36
汇添富-仙琚制药定增盛世45 号计划
号资产管理计划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的 汇添富6号
5,055,991 45,149,999.63 36
汇添富-优势医药企业定增计 计划
划6号资产管理计划
张宇松 - 2,022,396 18,059,996.28 36
杭州九鸿投资合伙企业(有
九鸿投资 20,223,964 180,599,998.52 36
限合伙)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创赢5
管理的 11,198,211 100,000,024.23 36
号产品
平安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 财通专户1
5,055,991 45,149,999.63 36
宋茂彬-财通专户1号资产管 号计划
理计划
中企汇锦投资有限公司 中企汇锦 1,516,797 13,544,997.2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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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敏华 - 5,055,991 45,149,999.63 36
李勤俭 - 5,055,991 45,149,999.63 36
合计 98,708,111 881,463,431.23 ——
发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该《股份认购协议》于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发行后已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仙居国资等9名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格。本次发行的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对象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仙居国资、张宇松、范敏华、李勤俭、中企汇锦的认购资金来源
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本次发行对象九鸿投资的认购资金为其合伙人的出资。
本次发行对象汇添富基金管理的“汇添富6号计划”和“汇添富45号计划”、平安资
管管理的“平安创赢5号产品”、财通基金管理的“财通专户1号计划”的认购资金为其
委托人的出资。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九鸿投资的管理人浙江九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证书(证书编号为P1001284),九鸿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
续并取得了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36954)。
平安资管管理的“平安创赢5号产品”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根据平安资管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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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产品监管报备情况的说明函》:平安资管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的要
求,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法律文件、验资报告和认购情
况报告。
财通基金管理的“财通专户1号计划”、汇添富基金管理的“汇添富6号计划”和“汇
添富45号计划”均已完成募集和设立,并已在中国证监会完成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备案
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仙居国资、张宇松、范敏华、李勤俭、中企汇锦的认购资金为其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该些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不适用《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定价
根据发行人201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
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2月
29日。本次发行价格为9.0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在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以2014年末总
股本512,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发行人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
整为8.93元/股。
(六)本次发行的过程
本次发行的对象、价格及数量系由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确定且已由其股东大会批
准,不涉及申购报价过程。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因而可以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本次发行。
2015年10月20日,发行人及中信建投向仙居国资等9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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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缴款和验资
2015年10月2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
健验[2015]418号),确认截至2015年10月28日,中信建投指定发行收款银行账户已
经收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资金881,463,431.23元。
2015年10月2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
健验[2015]420号),确认截至2015年10月28日,仙琚制药收到仙居国资、汇添富基
金管理的“汇添富6号计划”和“汇添富45号计划”、九鸿投资、平安资管管理的“平安
创赢5号产品”、财通基金管理的“财通专户1号计划”、张宇松、中企汇锦、范敏华、
李勤俭特定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881,463,431.2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861,948,381.36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 币98,708,111.00元,计入资本公积
763,240,270.36 元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 , 仙 琚 制 药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610,808,111.00元,累积实收资本610,808,111.00元。
(八)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过程
和发行结果等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的查验,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仙居国资、汇添富基金管理的“汇添富6号计划”和“汇添富45号计
划”、九鸿投资、平安资管管理的“平安创赢5号产品”、财通基金管理的“财通专户1
号计划”、张宇松、中企汇锦、范敏华、李勤俭等9名。
九鸿投资的管理人浙江九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证书(证书编号为P1001284),九鸿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
续并取得了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3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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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资管管理的“平安创赢5号产品”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根据平安资管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资产管
理产品监管报备情况的说明函》:平安资管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的要
求,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法律文件、验资报告和认购情
况报告。
财通基金管理的“财通专户1号计划”、汇添富基金管理的“汇添富6号计划”和“汇
添富45号计划”均已完成募集和设立,并已在中国证监会完成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备案
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仙居国资、张宇松、范敏华、李勤俭、中企汇锦的认购资金为其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该些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不适用《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内注
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
案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仙居国资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汇添富45号计划的
出资人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中层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
干、子公司的管理/业务骨干;张宇松为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除上述关系之外,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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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仙居国资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汇添富45号计
划”的出资人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中层管理干部、业务/
技术骨干、子公司的管理/业务骨干;张宇松为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除上述关系之
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
对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4、九鸿投资的管理人浙江九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证书(证书编号为P1001284),九鸿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手续并取得了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36954);
平安资管管理的“平安创赢5号产品”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根据平安资管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资产管
理产品监管报备情况的说明函》:平安资管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的要
求,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法律文件、验资报告和认购情
况报告;
财通基金管理的“财通专户1号计划”、汇添富基金管理的“汇添富6号计划”和“汇
添富45号计划”均已完成募集和设立,并已在中国证监会完成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备案
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仙居国资、张宇松、范敏华、李勤俭、中企汇锦的认购资金为其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该些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不适用《私募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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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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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王 硕
201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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