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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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作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激

励对象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二、关于将实际控制人王春芳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独

立意见

1、王春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公司董事长。授予王春芳先生

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将有利于公

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持续发展。故认为王春芳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合理。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春芳先生,其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但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的规定,王

春芳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及授予数量需经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王春芳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须回避表决。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王春芳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守德 张志林 秦联晋

201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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