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的事项
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控股股东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文件
的要求。修改后的承诺事项可操作性大大提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任何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表
决结果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控股股
东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的事项。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修改和完善相关承诺的事项。
独立董事:
林木西 史献平 张学勇
201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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