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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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回复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发布的《并购重组委 2015 年第 83 次会议审核结果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知悉,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

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制药”、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

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秉承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调阅公司及交易对方、交易标的有关文件、与有

关人员及有关部门进行访谈,与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密切的沟通和讨论,认真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就公告中提出的审核意见履行了勤勉、适当核查。现就有关事项

回复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以下简称“报告书”、“重组报告书”)相同。

1-2-1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垫付资金的具体情形及原因,

标的企业历史上是否存在实际出资人抽逃资金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南通东力工商档案信息、相关会计凭证、验资情况等资

料,对南通东力实际出资人垫付资金的具体情形及原因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有

关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南通东力实际出资人蔡炳洋、张建华垫付资金的具体情形及原因

南通东力在设立初期的 2006-2008 年度,处于各项厂区建设、产品开发、技

术磨合以及营销投入期间,银行等融资渠道不畅,到 2008 年末才初步形成一定

的盈利能力。因此,南通东力在设立初期日常运营资金周转紧张,实际股东蔡炳

洋、张建华于 2006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期间,为南通东力垫付运营费用,其中

739.99 万元系以现金形式垫付。经独立财务顾问调查,上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

项目:

单位:元

现金支出类型 主要对象 金额

陆亚东、南通华慧健身器材有限公

偿付对外往来借款 3,715,000.00

司等

临沂市财源建材经销处、南通安顺

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洋口建筑

建设材料和设备安装、装修费 1,732,112.25

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盛建筑安

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员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有关员工、临时工 845,436.87

南通东力企业职工、采购服务的相

差旅、通讯、运输、招待等费用 738,959.69

关对象等

张家港保税区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

支付货款 100,000.00

任公司

办公用品、易耗品及水电能源费

南通市崇川区宝岛电子批发部等 186,892.13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技术监督协会

咨询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用 74,371.15

1-2-2

其他杂项支出 相关对象 7,128.03

合计 -- 7,399,900.12

南通东力使用蔡炳洋、张建华垫付 739.99 万元现金的支付对象主要为陆亚

东、南通市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财源建材经销处、洋口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及临时工(工资及劳保费用)、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

公司、南通华慧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南通三鑫碳素石墨设备有限公司等个人或公

司,其中,陆亚东 2006 年曾任南通东力监事,2007 年 6 月卸任后与南通东力无

任何关联关系,南通东力建厂初期因自有资金不足,向陆亚东个人借款用于厂区

新建有关投入。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了该等支付对象的工商资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访谈了解

和必要的调查,并经蔡炳洋、张建华确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垫付资金的支

付对象与蔡炳洋、张建华均无关联关系,南通东力的实际出资人蔡炳洋、张建华

为维持公司经营运转在南通东力设立运营初期垫付了部分运营费用,不存在抽逃

资金或者长期占用南通东力资金的情况。由于当时处在南通东力设立运行初期,

上述蔡炳洋、张建华垫付运营费用中的 739.99 万元核算手续不够完整。2015 年

5 月 4 日,为保证南通东力以前年度财务核算规范,蔡炳洋支付货币资金 739.99

万元至南通东力账户,对南通东力上述 2008 年 3 月份之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确保了不会对上市公司精华制药及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南通东力的实际出资人蔡炳洋、张建华为维持

公司经营运转在公司设立运营初期以现金形式垫付了 739.99 万元运营费用,不

存在抽逃资金或者长期占用南通东力资金的情况。2015 年 5 月蔡炳洋支付货币

资金 739.99 万元至南通东力账户,对南通东力上述 2008 年 3 月份之前的财务管

理瑕疵进行了规范,确保了不会对上市公司精华制药及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二)标的企业历史上是否存在实际出资人抽逃资金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调查,南通东力自设立以来的历年年末及 2015 年 6 月末的

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的各项余额如下:

单位:元

1-2-3

时间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合计

2006.12.31 -- -- 10,484,230.00 10,484,230.00

2007.12.31 520,260.00 -- 16,416,379.15 16,936,639.15

2008.12.31 1,515,855.11 -- 8,729,947.87 10,245,802.98

2009.12.31 9,031,336.71 1,100,000.00 9,051,028.58 19,182,365.29

2010.12.31 9,654,393.81 2,355,073.26 865,954.52 12,875,421.59

2011.12.31 6,335,314.35 30,000.00 3,878,413.58 10,243,727.93

2012.12.31 6,069,445.56 9,891,224.70 -377,302.54 15,583,367.72

2013.12.31 13,096,870.96 5,483,951.69 1,240,474.94 19,821,297.59

2014.12.31 11,455,898.54 3,215,301.87 292,458.14 14,963,658.55

2015.06.30 12,425,102.79 4,709,115.46 1,127,385.44 18,261,603.69

南通东力自创立以来,各年末的应收账款、预付款余额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

而有一定增长,基本处于其经营规模、销售回款模式相应的合理范围。南通东力

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在公司创立之初的几年年末余额较高、波动较大,但呈现逐年

递减的趋势,主要原因是在公司设立初期因各项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紧张,同时

银行融资渠道不畅,与当地相邻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发生短期资金往来,以满足

运营资金周转所需而形成。随着公司的生产经营逐步步入正轨,公司获取经营现

金的能力稳步提升,公司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已经较创立初年大幅减少,并自

2011 年起有显著下降,公司设立以来总体上没有大额资金被长期、异常占用的

情况。

南通东力自设立以来的历年年末及 2015 年 6 月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及主要对

象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时间 应收账款主要对象 合计

1-2-4

2006.12.31 -- --

2007.12.31 淄博市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520,260.00

2008.12.31 石家庄合佳保健品有限公司 1,515,855.11

淄博市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合佳保健品有

2009.12.31 9,031,336.71

限公司、、山东汇海医药化工、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

淄博市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合佳保健品有

2010.12.31 限公司、山东汇海医药化工、河北玮奇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9,654,393.81

河北奇石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淄博市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汇海医药化工、

2011.12.31 6,335,314.35

苏州诺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晨光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汇海医药化工、

2012.12.31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巴斯夫中国分公 6,069,445.56

司、泰州晨光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汇海医药化工、

2013.12.31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诺华制药科 13,096,870.96

技有限公司

淄博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汇海医药化工、上

2014.12.31 海祥源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照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金 11,455,898.54

城医药化工

淄博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汇海医药化工、扬

2015.06.30 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 12,425,102.79

公司、上海祥源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照辉化工有限公司

南通东力自设立以来的历年年末及 2015 年 6 月末的预付款项余额及主要对

象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时间 预付款项主要对象 合计

2006.12.31 -- --

2007.12.31 -- --

2008.12.31 -- --

2009.12.31 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00,000.00

2010.12.31 江苏南通五建南京分公司 2,355,073.26

1-2-5

2011.12.31 江苏中渊化工有限公司 30,000.00

宁夏君丽化工有限公司、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江西蓝

2012.12.31 9,891,224.70

恒达化工有限公司

2013.12.31 宁夏君丽化工有限公司 5,483,951.69

2014.12.31 张家港保税区天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215,301.87

2015.06.30 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709,115.46

南通东力历年期末应收账款的主要对象是:淄博市东方易能医药化工有限公

司、上海祥源化工有限公司、苏州诺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南通东力历年

期末预付款的主要对象是:宁夏君丽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经蔡炳洋、张建华确认,上述对

象与蔡炳洋、张建华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往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因南

通东力正常的采购、销售经营活动所致。

南通东力自设立以来的历年年末及 2015 年 6 月末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及主要

对象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时间 其他应收款主要对象 合计

2006.12.31 如东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洋口化工园区管理站 10,484,230.00

如东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东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

2007.12.31 16,416,379.15

司、如东金利达纺织有限公司

如东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东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

2008.12.31 8,729,947.87

司、蔡炳洋

如东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炳洋、南通纳佰园化工有

2009.12.31 9,051,028.58

限公司

2010.12.31 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865,954.52

2011.12.31 南通市俊业凝土有限公司 3,878,413.58

2012.12.31 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7,302.54

2013.12.31 南通东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1,240,474.94

1-2-6

2014.12.31 南通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92,458.14

2015.06.30 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27,385.44

除蔡炳洋、南通东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外,南通东力历年期末其他应收款的

主要对象是:如东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南通市俊业凝土有限公司、如东

金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如东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等南通当地相邻企业,主要是与其相互提供短

期资金周转支持;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经蔡炳洋、张建华确认,上述对象与蔡

炳洋、张建华不存在关联关系。

南通东力历年末应收款项中,对其实际股东蔡炳洋、张建华及其关联方的具

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南通日辉商贸

时间 蔡炳洋 东力特种玻璃 南通鹏能 张建华 科邦机械

有限公司

2006.12.31 3,024.30 -- -- -- -- --

2007.12.31 3,024.30 -- -- -- 150.00 --

2008.12.31 916,090.00 -- 964,000.00 -- 392,610.00 --

2009.12.31 916,090.00 -- 100,000.00 -- 392,610.00 --

2010.12.31 -- -- -- -- -- --

2011.12.31 -- -- -- -- -- --

2012.12.31 -- -- -- -- -- --

2013.12.31 -- -- -- -- -- --

2014.12.31 -- -- -- -- -- --

2015.06.30 -- -- -- -- -- 8,691.96

*注: 1、南通日辉商贸有限公司系系蔡炳洋妻子控制的企业,已经在 2012 年 7 月起停

止营业,正在办理注销清算手续;

1-2-7

2、南通东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蔡炳洋连襟费跃控制的公司;

3、南通鹏能为蔡炳洋之子蔡鹏控制的企业;

4、科邦机械为张建华控制的企业,其结欠南通东力少量款项系向南通东力购买二手车

辆的尾款并在 2015 年 7 月底前已经结清。

蔡炳洋、张建华及其关联企业与南通东力未发生过业务往来,但在南通东力

设立运营初期因相互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支持而发生过资金往来,其资金往来停留

时间较短,且其年末余额占南通东力各项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较小。蔡炳洋、张

建华及其关联企业南通东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在 2008 年、2009 年末对南通东力

存在一定欠款,其中蔡炳洋、张建华也是南通东力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其欠

款额度基本在合理的备用金范围内,且其作为实际出资人在同期为南通东力提供

了多项资金垫付等支持,不存在长期占用南通东力资金或者抽逃其出资资金的情

形,对本次交易没有不利影响;南通东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在 2008、2009 年末

结欠南通东力款项金额较小,系因与南通东力之间相互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支持而

形成,与南通东力和其他当地相邻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比较,没有异常情况,

也南通东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不存在长期占用南通东力资金或者抽逃其出资资

金的情形,对本次交易没有不利影响。

2015 年 8 月,独立财务顾问对南通东力的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如东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访谈,其表示南通东力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行为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 年 8 月 6 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具《守法证明》,证明南通东力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遵守国家工商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南通东力历年

各项应收款项真实、合理,不存在实际出资人蔡炳洋、张建华及其关联方历史上

异常占用南通东力资金或者抽逃对南通东力出资资金的情形。南通东力设立至今

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历次出资均为货币出资或税后利润转增股本,出资行为已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真实、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南通东力

历史上不存在抽逃资金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南通东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验资报告及出资凭

1-2-8

证,南通东力历次出资情况如下:

1、 2006年2月,南通东力设立时出资160万美元

2006年3月13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通普

会验字[2006]108号),验证:截至2006年3月1日止,南通东力已收到刘丽静第

1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6.49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10.31%,全部为

货币出资。

2006年12月13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通

普会验字[2006]579号),验证:截至2006年12月13日止,南通东力已收到刘丽

静第2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23.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77.19%,全部

为货币出资。

2006年12月27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通

普会验字[2006]611号),验证:截至2006年12月27日止,南通东力已收到刘丽

静第3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001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12.50%,全

部为货币出资。南通东力累计实收资本为160万元美元。

2、2007年7月,注册资本增至238万美元

2007年7月26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通普

会验字[2007]834号),验证:截至2007年7月24日止,南通东力已收到刘丽静

新增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合计人民币30万美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38.46%,

全部为货币出资。

2007年11月7日,南通普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通普

会验字[2007]1040号),验证:截至2007年11月7日止,南通东力已收到刘丽静

新增注册资本的第2期出资合计48万美元,占新增注册资本比例61.54%,全部

为货币出资。南通东力累计实收资本为238万美元。

3、2011年4月,注册资本增至287.8万美元

1-2-9

2011年4月29日,南通瑞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瑞东

会验[2011]034号),验证:截至2011年4月29日止,南通东力已收到刘丽静税

后利润人民币3,236,502元投资款,折合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美元49.8

万元。南通东力累计实收资本为287.8万美元。

南通东力历次出资均为货币出资或税后利润转增股本,因此不存在违反当

时有效的《公司法》(2006年修订实施)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及第三十一条“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

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

东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规定。

南通东力历次出资行为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真实、

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6年修订实施)第

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

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及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的规定。

2015年5月4日,蔡炳洋向南通东力支付货币资金739.9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科目系为完善南通东力历史上会计核算事项的瑕疵,保证南通东力以前年度财

务核算规范,并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目的,不存在违反第三十六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2015年8月,独立财务顾问对

南通东力的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访谈,其表示

南通东力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守法证明》,证明南通东力自2012

年1月1日至今能遵守国家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因违反国

家及地方有关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南通东力设立至今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历次

1-2-10

出资均为货币出资或税后利润转增股本,出资行为已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验证,出资真实、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同时南通东力的工商行政管理主

管机关在访谈中确认并出具了守法证明,南通东力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相关

规定的情形。

二、请申请人对标的企业与其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予以充分披露。请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南通东力报告期内相关资金往来的凭证,并对南通东力

出资人、财务人员等进行访谈了解,南通东力与其实际股东以及当地相邻企业之

间存在资金往来事项。

上述各笔资金往来时间较短,主要用于与当地相邻企业互相提供短期资金周

转支持,以及南通东力集中采购等临时周转。 南通东力实际股东蔡炳洋、张建

华及其关联企业与南通东力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一)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6 月期间,南通东力与其实际股东蔡炳

洋、张建华的资金往来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股东名称 2015 年 1-6 月收到 2014 年收到 2013 年收到

蔡炳洋 44,000,000.00 26,500,000.00 47,000,000.00

张建华 - 3,500,000.00 5,000,000.00

单位:人民币元

股东名称 2015 年 1-6 月支付 2014 年支付 2013 年支付

蔡炳洋 44,000,000.00 33,500,000.00 40,000,000.00

张建华 - 6,500,000.00 2,000,000.00

(二)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南通东力应付蔡炳洋、张建华的资金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1-2-11

项目名称 股东名称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付款 蔡炳洋 - - 7,000,000.00

其他应付款 张建华 - - 3,000,000.00

(三)南通东力股东蔡炳洋与南通东力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日期 业务内容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2013-3-11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8,000,000.00

2013-3-15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6,000,000.00

2013-5-20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4,000,000.00 -

2013-6-24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9,000,000.00 -

2013-7-1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1,000,000.00 -

2013-8-5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2,000,000.00

2013-8-20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9,000,000.00

2013-8-28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14,000,000.00 -

2013-8-29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15,000,000.00

2013-9-18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12,000,000.00 -

2013-12-12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7,000,000.00

2013 年度合计 40,000,000.00 47,000,000.00

2013 年末累计余额 0.00 7,00,000.00

2014-1-8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5,000,000.00

2014-1-17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5,000,000.00 -

2014-1-28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3,500,000.00

2014-2-12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10,000,000.00

2014-2-17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7,800,000.00 -

2014-2-18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2,200,000.00

2014-3-12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3,500,000.00 -

2014-6-18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3,500,000.00

2014-8-15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3,500,000.00 -

1-2-12

2014-9-24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7,000,000.00 -

2014-9-25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1,000,000.00 -

2014-10-16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8,000,000.00

2014 年度合计 33,500,000.00 26,500,000.00

2014 年末累计余额 0.00 0.00

2015-01-22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10,000,000.00 -

2015-02-16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6,000,000.00 -

2015-03-2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1,000,000.00

2015-03-16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7,000,000.00

2015-04-8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8,000,000.00

2015-05-5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20,000,000.00 -

2015-05-11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20,000,000.00

2015-05-12 收到蔡炳洋往来款 - 8,000,000.00

2015-06-26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6,500,000.00 -

2015-06-29 支付蔡炳洋往来款 1,500,000.00 -

2015 年 1-6 月合计 44,000,000.00 44,000,000.00

2015 年 6 月末累计余额 0.00 0.00

截止2015年6月30日,南通东力股东蔡炳洋与南通东力之间的往来款余额为0。

(四)南通东力股东张建华与南通东力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日期 业务内容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2013-8-12 收到张建华往来款 - 2,000,000.00

2013-9-23 支付张建华往来款 2,000,000.00 -

2013-12-12 收到张建华往来款 - 3,000,000.00

2013 年度合计 2,000,000.00 5,000,000.00

2013 年末累计余额 0.00 3,000,000.00

2014-1-29 支付张建华往来款 1,500,000.00

2014-3-12 支付张建华往来款 1,500,000.00

1-2-13

2014-6-17 收到张建华往来款 - 1,500,000.00

2014-8-15 支付张建华往来款 1,500,000.00 -

2014-11-28 收到张建华往来款 - 2,000,000.00

2014-12-10 支付张建华往来款 2,000,000.00 -

2014 年度合计 6,500,000.00 3,500,000.00

2014 年末累计余额 0.00 0.00

2015 年 1-6 月合计 0.00 0.00

2015 年 6 月末累计余额 0.00 0.00

截止2015年6月30日,南通东力股东张建华与南通东力之间的往来款余额为0。

(五)南通东力股东蔡鹏(蔡炳洋之子)控股的企业南通鹏能实业有限公司

与南通东力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日期 业务内容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2015-2-11 支付南通鹏能往来款 1,300,000.00 -

2015-4-10 收到南通鹏能往来款 - 1,300,000.00

截止2015年6月30日,南通鹏能与南通东力之间往来款余额为0。除上述资金

往来外,南通鹏能于2015年3月31日与南通东力发生一起关联交易,南通东力按

照市场价格出售给南通鹏能汽车一辆,交易金额为288,000元。

(六)南通东力股东张建华控股企业南通科邦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东力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

南通东力2015年4月30日出售给张建华控股企业南通科邦车辆一台,按市场

价作价411,709.76元。2015年4月30日南通东力收到南通科邦购车款403,017.8

元,2015年7月27日收到南通科邦剩余款8,691.96元。

(七)南通东力与东力特种玻璃资金往来情况

日期 业务内容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2013 年初 年初余额 100,000.00 -

1-2-14

2013 年 1 月 合计 - 100,000.00

2013 年 6 月 合计 1,000,000.00 1,000,000.00

2013 年 7 月 合计 3,700,000.00 3,200,000.00

2013 年 8 月 合计 3,700,000.00 4,096,166.19

2013 年 10 月 合计 - 3,833.81

2013 年 11 月 合计 900,000.00 1,000,000.00

2013 年 12 月 合计 964,000.00 -

2013 年度合计 10,264,000.00 9,400,000.00

2013 年末累计余额 964,000.00 0.00

2014 年 1 月 合计 - 964,000.00

2014 年 2 月 合计 4,000,000.00 -

2014 年 3 月 合计 - 1,000,000.00

2014 年 4 月 合计 - 1,400,000.00

2014 年 5 月 合计 - 1,300,000.00

2014 年 6 月 合计 - 300,000.00

2014 年 7 月 合计 3,000,000.00 -

2014 年 8 月 合计 - 3,000,000.00

2014 年 11 月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2014 年度合计 7,100,000.00 8,064,000.00

2014 年末累计余额 0.00 0.00

2015 年 1-6 月合计 0.00 0.00

2015 年 6 月末累计余额 0.00 0.00

*注:南通东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蔡炳洋连襟费跃控制的公司。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东力特种玻璃与南通东力之间往来款余额为 0。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南通东力与其股东资金存在资金往来,

主要是股东提供资金用于南通东力与当地相邻企业互相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支持,

以及用于南通东力集中采购短期周转等,其中南通东力与南通东力特种玻璃有限

公司的往来情况和其他非关联的当地相邻企业情况类似,没有异常占用、抽逃公

司资金的情况。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南通东力与其股东之间发生的往来款余

1-2-15

额为0,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与南通东力的资金往来已经得到彻底规范,不存在影

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1-2-16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会

议审核意见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吕文 庄远超

项目协办人:

周一帆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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