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15】文字第110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君嘉所”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 指派本所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 (以下
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或“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
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
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
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2015年10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
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经核查,2015年10月22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
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
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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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经核查,2015年11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以下简称 “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 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2:40在湖北省
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郭辉
先生主持。
2.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5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15:00至2015年11月9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年11
月2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情况如下: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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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6 人,
代表股份 28,055,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其中,A 股股东共 79 人,
代表股份 16,344,475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4.49%;B 股股东共 47 人,代
表股份 11,711,197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5.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股
份 11,317,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其中,A 股股东共 0 人,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0%;B 股股东共 41 人,代表股份 11,317,464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4.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85 人,代表股份 16,738,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82%。其中,A 股股东共 79 人,代表股份 16,344,475 股,占公司 A 股股
份总数的 4.49%;B 股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393,733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
的 0.17%。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君嘉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一项,具
体如下:
1、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提示
性公告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关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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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本次
股东大会组织了网络投票, 并在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规
则和程序。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此次网络投票的程序和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公布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24,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5%;反对
229,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78%;弃权 1,6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其中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497,764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8.1775%;反对
213,433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824,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65%;反对
229,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78%;弃权 1,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沙隆达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119,687,202 股 A 股)、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公司 62,950,659 股 B 股),
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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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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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英华__________
负责人:郑英华 张凌云__________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