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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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JN-20151109-1号
致: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宫香
基律师、孟庆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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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 10 月 23 日 ,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9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5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9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人,所持(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6,286,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143,025股的
59.249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公司
控股股东王晶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0,934,056股自愿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回避表决,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5,008,25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6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02%,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自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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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
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
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公司控股股东王晶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0,934,056股,自愿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314,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表决
股份 80,934,056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352,052 股的 99.92%;反对 37,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45,352,052 股的 0.08%;弃权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7,188,645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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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352,052 股的 15.85%;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扣除回避
表决股份 80,934,056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352,052 股的 0.08%;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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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史震雷
承办律师:
宫香基
承办律师:
孟庆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