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江西隆福矿业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可
将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江西隆福矿业自身具有良好的
资产质量,截止目前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江西隆福矿业的其它两位股东江西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广西天源矿业
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江西隆福矿业 24.99%和 24.01%股权对公司本次担保提
供质押反担保;此外,江西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敖秋华、广西天源
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清高分别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保证反担保。上述反担保措施有效降低了公司的担保风险,保障了公司和广大股
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4、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江西隆福矿业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
担保。
二、关于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履行
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
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公司积极倡导的 “电石
法乙炔化工”的产业化实践,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王天义
______________
李德峰
________________
汪月祥
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