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9 证券简称:赣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5-76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
附生效条件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江西省南昌市订立:
发行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住 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 199 号
法定代表人:姚迪明
认购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 号楼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胡刚
鉴于: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签署《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下称“《认购合
同》”),并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签署《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投电力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
协议》”)。
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拟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票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违约责任,依据《认购合同》第 10.1 条之约定:“本合同任何一方
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作出
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
本合同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以
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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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
全部损失。”
为明确认购人发生违约情形时的具体违约承担方式,双方同意增加一款为
《认购合同》第 10.4 条:“本协议生效后,如认购人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认购
数量和认购金额足额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
其未认购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认购人
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认购承诺,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在排除不可抗力影响外
构成违约。认购人自根据《认购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认购股款支付之日起每延迟
一日,应向发行人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
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将作为《认购合同》与《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与《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时使
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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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姚迪明
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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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乙方: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胡刚
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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