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09 18: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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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

师邓懿、王俊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8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2015 年 11 月 9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

00 至 2015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49,480,6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3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49,398,7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3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8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0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

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

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

体如下:

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 意 49,426,0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97 % ; 反 对 54,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49,426,0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97 % ; 反 对 54,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签署盖章页)

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王 妍

经办律师: 邓 懿 王俊霞

201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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