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在查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以下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免去童劼副总经理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副总经理童劼于 2015 年 9 月私自使用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亚细亚”)公章为其个人借贷逾期后所作出的还款承诺
进行担保,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免去童劼副总经理职务,其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免去童
劼副总经理职务。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子公司张家港亚细亚承包经营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了解并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
1、张家港亚细亚承包人童劼违规使用张家港亚细亚公章为其个人借贷逾期
后所作出的还款承诺进行担保,严重违反了公司与其签订的《张家港亚细亚化工
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承包经营合同》”)。
2、为保护张家港亚细亚资产免受损失,我们同意公司终止该《承包经营合
同》,收回张家港亚细亚的整体经营权。并同意公司授权董事长办理张家港亚细
亚终止承包的有关事项。
独立董事:
张乐忠 黄兴孪
日期:201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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