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09 18: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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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2015-05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 年 9 月 17 日、2014 年 1 月 7 日、2014 年 3 月 14 日、2015

年 1 月 16 日、2015 年 3 月 16 日、2015 年 5 月 22 日及 2015 年 10

月 21 日,本公司分别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

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 2755 人以“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详情请见公司

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2014 年 1 月 8 日、2014 年 3 月 15 日、2015

年 1 月 17 日、2015 年 3 月 17 日、2015 年 5 月 23 日及 2015 年 10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

案件中 395 件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404、

617、840 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490 号,(2013)穗中法金

民初字第 848 号,(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1093、1264、1294 号,

(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22 号 1,(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68

号 1,(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35 号 1,(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38 号 1),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上述 395 件案件中的各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

花税、利息共计人民币 22,764,445 元及港币 3,419,201 港元。

二、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784,114 元,由被告负担 462,971 元。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损失将对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构成

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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