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2015 年 11 月 7 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
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
人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
的重整申请,并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 1-1
号《决定书》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担任新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
理人”),接管新亿股份财产及营业事务,并具体负责相关重整工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承诺如下:
在管理人管理期间,我们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
市规则》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赵文明、赛永斌、修齐、张峰
熊从来、陈豹、李军、谢祖国
刘延龄、王达、刘杰
201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