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09 18: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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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5—10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

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

定书》。

法院裁定的类型:破产重整。

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相关破产重整受理公告之日(2015年11

月9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预计停牌日期

为2015年12月7日。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概述

(一)破产申请简述

申请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大庆北路87-3号

申请时间:2015年8月28日

申请事由: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以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

由,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我公司重整。

被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合广场辽

塔赣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建东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5年11月7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塔城

中院申请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塔城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明确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应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新亿股份住

所地在新疆塔城市,属于塔城地区管辖,我院对新亿股份的破产重整

案件具有管辖权。同时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具备提出重整申

请的资格;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并且根据被申请

人公开披露的相关财务报告,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其财务

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

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管理人

2015年11月7日,我公司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

中民破字第1-1号《决定书》,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清算组担任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

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

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事件影响

(一)股票交易:公司因2013、2014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2014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故公司股票在披露破产重整受理公告当日不再停牌。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相关破产重整受理公告之日(2015年11

月9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预计停牌日期

为2015年12月7日,直至法院就重整计划作出裁定后公司将按照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管理人将遵照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昂澍

联系电话:0901-6291128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辽塔新区巴克图路

旁幸福小区底商

邮政编码:834300

四、法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

塔城中院发布重整案件受理公告。根据该公告,新亿股份的债权

人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

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辽塔新区巴克

图路旁幸福小区底商

邮政编码:834300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901-6291128

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

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

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新亿股份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宁城宾馆会议室召开。依法申

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

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风险提示

1、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1条和第13.2.12条的规定,我公

司股票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停牌,

预计股票停牌日为2015年12月7日,直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

公司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2、公司因2013、2014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负值,公司2014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

2015年全年经审计的公司净利润仍为负数或期末净资产为负数,公司

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若法院未在2015年11月7日至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日之间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且公司披露2015年报后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两年期

末净资产为负数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将无法复牌,直接

进入暂停上市阶段,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上

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

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选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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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退市新亿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从短期技术面看,近日消息面活跃,主力资金有介入迹象,短期呈现上升趋势。公司质地一般,市场关注意愿增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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