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现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由于近期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综合考虑目前的融资环境、融资时机、
发行成本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慎重研究,并与认购对象、中介机构等深入沟
通和交流,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不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宝玉 许肃贤 王杰祥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