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07 21: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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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9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秀强股份”)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秀

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在 2015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

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1、公司持股计划简述

(1)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45 人,其中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7 人,其他人员不超过 13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

(2)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1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

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3)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

购炎昊投资设立的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 1 号的次级份额。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

金 1 号份额上限为 7,830 万份,按照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秀

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 1 号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秀强股份股票。公司实际控

制人之一卢秀强先生为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 1 号中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收益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秀强炎昊专项投资

基金 1 号通过受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秀强股份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包

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

票的购买。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18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

计划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 1 号名下之日起算。

2、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

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均发表了意见。

(2)2015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

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3)2015 年 8 月 6 日,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对持股计划的调整情况

1、本次调整原因

结合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

施,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中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行事权限,公司拟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本次调整方案

(1)管理人调整

原持股计划的管理人为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调整为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标的对应由原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秀

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的次级份额调整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东北证

券秀强融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

(2)托管人调整

托管人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中的管理人及托管人进行调整,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中与之相关的内容相应

调整,除上述调整外,草案及摘要的其他内容不变。

3、本次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5 年 11 月 3 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2)2015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 2015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属于股东

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5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4、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对持股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的意见

1、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

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

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

3、律师结论性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根据2015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

权限,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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