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独立意见
经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正处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阶段。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
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已依法予以回避,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
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和对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有效期。
独立董事(签名):毕文瀚 刘蕾 周斌
201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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