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1-07 21: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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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江苏

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严格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

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任职,已与

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为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四、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不存在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

3、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5、不属于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和直系近亲属;

6、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梁国华 颜佳德 林新阳

201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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