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变更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参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变更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方及注册资本事项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未来
的经营管理需要,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亦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晋龙、涂成洲 、欧伟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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