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庭国际: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07 21: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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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1 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皇庭国际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皇庭国

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二〇

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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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

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

《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二〇一五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人员和会

议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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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 V 酒店

27 层召开,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小海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

股份 313,632,003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5%。其中 A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43,093,942 股,占本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80%。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股份 70,538,061 股,占本公司

B 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1%。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3,632,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6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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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履

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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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汇总

表决意见

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分类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股 243,093,942 100.00% 0 0.00% 0 0.00%

B股 70,434,661 99.85% 103,400 0.15% 0 0.00%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合计 313,528,603 99.97% 103,400 0.03% 0 0.00% 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上股东表决情况 285,790,811 91.12% 0 0.00% 0 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27,737,792 8.85% 103,400 0.03% 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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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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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孙民方)

(刘 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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