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深交所 2015-11-07 2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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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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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设立江苏秀强

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事

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2015年7月14日,秀强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2015年7月27日,本所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

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2015年8月6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15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调整”)。

现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验证,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涉及的主要内容

结合员工持股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

施,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中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行事权限,公司拟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进

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管理人调整

原持股计划的管理人为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调整为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标的对应由原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秀

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1号的次级份额调整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东北证

券秀强融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

(二)托管人调整

托管人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中的管理人及托管人进行调整,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中与之相关的内容相

应调整,除上述调整外,草案及摘要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15年11月3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2015年11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属于股东大会授

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

关内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

调整。

(三)2015年11月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内容不

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

2015年11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

议、《关于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根据2015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

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

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国强 戴文东

侍文文

201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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