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龙股份: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5-11-06 10: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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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

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

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

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

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进行权益分派。公司应积极推行优先以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在弥

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未来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

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

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3、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

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权益分派。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

议和监督。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

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

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

或调整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

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

况的说明等信息。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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