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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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作为宁波精达

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宁波精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

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48 号)核准,宁波精达向社会公众首次

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包括发行新股 2,000 万股、老股转让 0

万股,并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宁波精达股本总额为 8,000 万股,其中限售股 6,0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7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5%。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进行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1)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集团”)、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投资”)承诺:在宁波精达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宁波精达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宁波精达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东力集团承诺: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拟减持全部所持宁波精达股份;

在减持宁波精达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宁波精达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

股净资产。承诺人减持宁波精达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宁波精达发出相关

公告。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

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2015]18 号文要

求,“一、从即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东力集

团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文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1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000,000 股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2 名,均为境内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

东力集团 4,400,000 5.5 4,400,000

银泰投资 600,000 0.75 600,000

合计 5,000,000 6.25 5,000,000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其他境内法人

41,060,000 -5,000,000 36,060,000

持有股份

有限 售 条 件 的 流 2、境内自然人持

18,940,000 0 18,940,000

通股份 有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

60,000,000 -5,000,000 55,000,000

通股份合计

A 股 20,000,000 +5,000,000 25,000,000

无限 售 条 件 的 流

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份 20,000,000 +5,000,000 25,000,000

通股份合计

股份总额 80,000,000 0 80,000,000

五、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宁波精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宁波精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

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宁波精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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