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关于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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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9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数量为1,519,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176%;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起始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9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东港

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

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1年9月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议案,

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1年10月,公司向125名激励对象授予了23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授予股票的

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激励计划

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2万股减少到229万股,授予对象由125名减少到123名。

6、2011年11月4日,公司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

市日为2011年11月7日。

7、2012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2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次解

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12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4%;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

11月7日。

8、2013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2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34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4%;上市流通日为2013

年11月7日。

9、2014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1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

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548,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25%;上市流通日为2014

年11月7日。

10、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1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四个

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519,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176%;上市流通日为2015

年11月9日。

二、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1、已满足第四期解锁时间规定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自2011年10月19日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止,可申请标的股票解锁。截至2015年10月19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满

足第四个解锁的时间规定。

2、解锁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

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中不

合格。

3、2014年度相比201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3%, 2014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61,901,982.32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 元,较2010年增长107.74%,扣除非经常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09%.因此,2014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

数据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条件。

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为依据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

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

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4、2014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 2014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 为16,882.61万元,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平均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7,079.52万元;2014

水平且不得为负。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16,190.20万元,高于授予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6,943.21万元,满足解锁条件。

5、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除激励对象李德才、王风洋因离职不符合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要求。 解锁条件外,2014年度,其余114名激励对

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依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四期解

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4年的业绩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李德才、王风洋已离职,两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

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回购注销,其余114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

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

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14名激励对象,在限

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共1,519,2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除已离职的两名激励对象外,

公司其余 114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均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

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该 11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四期解锁手续。

六、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四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锁条件已满足,需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统一

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七、本次股权激励第四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9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19,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176%;起始

日期为为2011年11月7日,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9日。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4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现持有限制 第四期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 制性股票数

(万股) (万股) (万股)

副总裁、财务负

1 郑理 3.60 3.60 0

责人

副总裁、董事会

2 齐利国 3.60 3.60 0

秘书

中层干部、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

144.72 144.72 0

计112人)

合计:114人 151.92 151.92 0

注1) 公司于2012年4月实施了每10股转增10股、派4元人民币现金的2011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于2013年4月实施了每10股转增2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的2012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于2014年4月实施了每10股转增2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的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郑理、

齐利国)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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