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2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0日在《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5日(星期四)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5
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15:00至2015年1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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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1,378,353,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6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0,143,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8,209,66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7.16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
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8,353,0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75,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8,343,34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66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65,9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5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9,6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2%。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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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叶正义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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