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
关制度要求,我们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
行了仔细研究,现对该事项发布如下事情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及5%以上股东孙军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表明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支持,有
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据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四、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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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朱春雨
张忠伟
康少华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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