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配股融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
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2015 年配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现行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与要求,
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
(二)本次配股方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实际的融资需求,配股实施后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本次配股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
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本次配股对于公司推动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全体股东持续创造价值均有
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影响。我们同意本次配股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配股融资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配股融资的相关议案,并
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配股融资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
年配股融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培伦 熊 锐
刘佩莲
201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