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15年11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1-05 1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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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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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五条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或当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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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

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

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

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

第九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

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拟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

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

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

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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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同时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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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一条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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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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