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05 08: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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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1 月

目 录

释 义 ....................................................................................................................... 3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 7

二、 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 11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 ......................................................................................... 16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 18

五、 标的资产 ..................................................................................................... 21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0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 44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44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45

十、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 46

十一、 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 ........................................................ 47

十二、 关于《重组报告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 50

十三、 结论 ........................................................................................................ 50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另有所指或者依据所在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

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升达林业、上市公司、

指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榆林公司 指 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米脂公司 指 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榆林物流 指 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陕西绿源 指 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交易双方 指 升达林业和陕西绿源

目标公司 指 榆林公司、米脂公司、榆林物流

陕西圣明源 指 陕西圣明源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圣明达 指 陕西圣明达能源有限公司

神木胜大 指 神木县胜大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

山西乾润 指 山西乾润能源有限公司

圣地佰诚 指 圣地佰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金源 指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圣地投资 指 圣地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

金石矿业 指 陕西金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升达林业拟通过增资扩股和受让股权的形式取得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 指

的榆林公司、米脂公司、榆林物流各 51%的股权

升达林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榆林公司、米脂公

本次交易 指 司、榆林物流增资扩股并无偿受让榆林物流部分股

权,最终取得目标公司各 51%的股权

升达林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榆林公司、米脂公

本次增资 指

司、榆林物流分别增资

下属公司 指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评估基准日 指 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民族证券 指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信 指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榆林公司、陕西绿源、升达林业三方签署的《四川

《榆林公司增资扩股

指 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榆林金源天然

协议》

气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之协议书》

榆林物流、陕西绿源、升达林业三方签署的《四川

《榆林物流增资扩股

指 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榆林金源物流

协议》

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之协议书》

3

米脂公司、陕西绿源、升达林业三方签署的《四川

《米脂公司增资扩股

指 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米脂绿源天然

协议》

气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之协议书》

交易双方签署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补偿协议》 指

与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关于向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进

《增资框架协议》 指

行增资扩股的框架协议》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 指

购买的重组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3958 号《四

《榆林公司评估报告》 指 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榆林金源天然

气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3962 号《四

《米脂公司评估报告》 指 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米脂绿源天然

气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

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3963 号《四

《榆林物流评估报告》 指 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榆林金源物流

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评估报告》

LNG 指 液化天然气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 指 人民币元

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升达林业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

(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升达林业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以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提供的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双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

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

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 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双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

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

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审计、资

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内容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

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

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

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

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升达林业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8. 本所律师同意升达林业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

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9.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升达林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升达林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以及榆林金源天然

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公司”)、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

西绿源”)、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三方签署

的附条件生效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之协议书》(以下简称“《榆林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榆林金源

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物流”)、陕西绿源、升达林业三方签署的附条件

生效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扩股之协议书》(以下简称“《榆林物流增资扩股协议》”),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米脂公司”)、陕西绿源、升达林业三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四

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之

协议书》(以下简称“《米脂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本次交易的方案如下:

(一) 方案概述

升达林业拟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向陕西绿源的三家全资子公司榆林公司、米脂

公司、榆林物流进行增资扩股,并无偿受让陕西绿源持有的部分榆林物流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由升达林业以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升达林业将

持有榆林公司 51%的股权、榆林物流 51%的股权、米脂公司 51%的股权。

(二) 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

7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出具的《榆林公司评估报告》、《米脂公司评估

报告》、《榆林物流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榆林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180,861,900.00 元,米脂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91,925,026.14 元,榆林物流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3,633,978.62 元。

经目标公司、陕西绿源、升达林业协商,升达林业以目标公司的上述评估值

为依据向目标公司增资。其中:升达林业向榆林公司增资 188,244,018.37 元,其

中 67,653,061.22 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升达林业向榆林物

流增资 3,782,304.28 元,无偿受让陕西绿源持有的榆林物流 696,670.90 元注册资

本;升达林业向米脂公司增资 95,677,068.02 元,其中 31,224,489.80 元计入注册

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三) 对价支付

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为现金。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榆林公司:升达林业将在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榆林公司缴纳

新增注册资本 67,653,061.22 元;在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向榆

林公司缴纳剩余增资款 120,590,957.15 元。

(2)米脂公司:在交割条件成就之日,升达林业依据《关于向陕西绿源天

然气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

议》”)于 2015 年 5 月 30 日向米脂公司缴纳的定金 30,000,000 元,自动转为升

达林业向米脂公司首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升达林业在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米脂公司缴纳剩余的新增注册资本 1,224,489.80 元;在增资的工商变

更 登 记 完 成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升 达 林 业 向 米 脂 公 司 缴 纳 剩 余 增 资 款

64,452,578.23 元。

(3)榆林物流:升达林业将在增资和无偿受让陕西绿源所持榆林物流部分

股权的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榆林物流缴纳新增注册资本 3,782,304.28

元。

(四) 标的股权交割

(1)榆林公司:榆林公司本次增资的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升达林

8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向榆林公司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即首期增资款 67,653,061.22 元,榆林公司应在

升达林业缴纳上述首期增资款后(不含当日)15 日内,完成增资所涉及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榆林公司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增资的交割日,即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向榆林公司颁发的增资完成后的《营业执照》核发日。升达林业自

增资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成为榆林公司股东,并开始享有新增出资额所对应的股

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榆林公司本次增资交割条件为:1.《榆林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已经协议各方

正式签署;2.榆林公司的执行董事已经作出同意本次增资的书面决定,榆林公司

须将该等执行董事决定的原件于升达林业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前提交给升达林

业;3.陕西绿源已经作出同意本次增资并相应修改榆林公司公司章程的书面股东

决定,并已将该等股东决定的原件于升达林业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前提交给升达

林业;4.升达林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已经同意升达林业认缴本次新增

出资额;5.陕西绿源和升达林业共同签署榆林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米脂公司:米脂公司本次增资的交割条件成就之日,升达林业依据《增

资框架协议》向米脂公司缴纳的定金 30,000,000 元自动转为升达林业首期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米脂公司本次增资的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升达林业缴

纳新增注册资本 1,224,489.80 元。米脂公司应在升达林业缴纳上述新增注册资本

后(不含当日)15 日内,完成增资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米脂公司完成

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增资的交割日,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米脂公司颁发

的增资完成后的《营业执照》核发日。升达林业自增资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成为

米脂公司股东,并开始享有新增出资额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米脂公司本次增资交割条件为:1.《米脂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已经协议各方

正式签署;2.米脂公司的执行董事已经作出同意本次增资的书面决定,米脂公司

须将该等执行董事决定的原件于升达林业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前提交给升达林

业;3.陕西绿源已经作出同意本次增资并相应修改米脂公司公司章程的书面股东

决定,并已将该等股东决定的原件于升达林业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前提交给升达

林业;4.升达林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已经同意升达林业认缴本次新增

出资额;5.陕西绿源和升达林业共同签署米脂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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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榆林物流:榆林物流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

内,升达林业向榆林物流缴纳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3,782,304.28 元。榆林物流应在

升达林业缴纳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后(不含当日)15 日内,完成增资和股权转让

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榆林物流完成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为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交割日,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榆林物流颁发的增资和股权

转让完成后的《营业执照》核发日。升达林业自增资交割条件成就之日起成为榆

林物流股东,并开始享有新增出资额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榆林物流本次增资交割条件为:1.《榆林物流增资扩股协议》已经协议各方

正式签署;2.榆林物流的执行董事已经作出同意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书面决

定,榆林物流须将该等执行董事决定的原件于升达林业发出召开董事会通知前提

交给升达林业;3.陕西绿源已经作出同意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并相应修改榆林物

流公司章程的书面股东决定,并已将该等股东决定的原件于升达林业发出召开董

事会通知前提交给升达林业;4.升达林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已经同意

升 达 林 业 认 缴 本 次 新 增 出 资 额 并 以 0 元 的 价 格 自 陕 西 绿 源 受 让 榆 林物流

696,670.90 元注册资本;5.陕西绿源和升达林业共同签署上述 696,670.90 元注册

资本所对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签署榆林物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 期间损益归属

就本次交易,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期

间,榆林公司、米脂公司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由陕西绿源和升达林业按增资后的

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榆林物流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升达林业和陕西绿源按增资

和股权转让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榆林公司、米脂公司、榆林物流在此期间产

生的亏损由陕西绿源以现金方式向升达林业补足。榆林公司、米脂公司、榆林物

流在股权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后的 5 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过渡期的期间损益进行审计。陕西绿源和升达林业应根据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

出具之日起 5 日内对榆林公司、米脂公司、榆林物流的期间损益情况进行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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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一) 升达林业

升达林业为本次交易中的标的资产购买方。

升达林业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5〕249 号文件批准,由原有限公

司股东作为发起人,以 2005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25,188,599 元为基准,

按 1:1 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 26 日在四川

省工商局完成登记注册,总股本为 125,188,599 股。

2006 年 12 月,升达林业 200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四川升达

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成都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众盈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四川爱德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周蓉等 26 位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公司

总股本增加至 16,000 万股。

2008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830 号),核准升达林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5,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4.56 元/股。本次发

行完成后,升达林业的总股本变更为为 215,000,000 股。2008 年 7 月 14 日,深

交所出具《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08)102 号),同意升达林业股票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在深交所上

市,股票简称“升达林业”,股票代码“002259”。

2010 年 4 月 30 日,升达林业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 2009 年度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本次变更完成后,升达林业的总股本增加至 301,000,000 股。

2010 年 8 月 11 日,升达林业 201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500 万股(含 6,500 万股)A 股股票。2010 年 12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69 号),核准升达林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500

万股新股。本次升达林业向 9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5,640 万股 A 股股票。本次

发行完成后,升达林业的总股本变更为 357,400,000 股。

11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1 年 9 月 14 日,升达林业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 201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同意以 2011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总股本 357,4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计转

增 285,920,000 股。本次变更完成后,升达林业的总股本增加至 643,320,000 股。

根据升达林业持有的四川省工商局 2015 年 5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升达林业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510000000071350

住所 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 42 号

法定代表人 江昌政

注册资本 643,320,000 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林木种植;木竹材经营加工;生产、加工、批发、销售

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装饰单

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

经营范围

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实木地板;

进出口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

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成立日期 1995 年 3 月 9 日

营业期限 1995 年 3 月 9 日至 2999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升达林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上市公司,具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陕西绿源。

1. 基本情况

根据陕西绿源持有的陕西省工商局 2015 年 8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陕

西绿源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号 610000100068485

住所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西路南段 3501 号

法定代表人 马静

1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17,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天然气工程项目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开发、建设;

液化天然气(包含高效液体金属切割气)产品生产、加工

经营范围

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8 年 0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西绿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圣地佰诚能源股份有限

1 公司(以下简称“圣地 17,000.00 100.00

佰诚”)

合计 17,000.00 100

2. 股权历史沿革

(1)设立(2008 年 2 月)

陕西绿源于 2008 年 2 月 22 日由马维强、李琴琴、杨林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马维强以货币出资 650 万元,李琴琴以货币出资 300 万元,

杨林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经营范围为“天然气工程项目投资;天然气工程机械

设备销售;天然气工程技术信息咨询(天然气生产、经营除外)”。

2008 年 2 月 19 日,陕西元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元通(验)

字(设)〔2008〕0200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8 年 2 月 19 日止,陕西绿

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0 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1,000

万元。

2008 年 2 月 22 日,陕西省工商局为陕西绿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陕西绿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马维强 650.00 65

2 李琴琴 300.00 30

1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杨林 50.00 5

合计 1,000.00 100

(2)第一次股权转让(2008 年 3 月)

2008 年 2 月 29 日,陕西绿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原股东马维强将所持陕

西绿源 65%的股权(对应 65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并通过章程修正案。同日,马维强与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08 年 3 月 18 日,陕西省工商局核准了陕西绿源的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陕西绿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

1 650.00 65

限公司

2 李琴琴 300.00 30

3 杨林 50.00 5

合计 1,000.00 100

(3)第二次股权转让(2012 年 7 月)

2012 年 6 月 29 日,陕西绿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杨林将其所持陕西绿源

5%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马静并修改公司章程,陕西金源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琴琴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日,杨林与马静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

2012 年 7 月 26 日,陕西省工商局核准了陕西绿源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陕西绿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

1 650.00 65

有限公司

2 李琴琴 300.00 30

3 马静 50.00 5

合计 1,000.00 100

1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股东名称变更(2012 年 8 月)

2012 年 8 月 20 日,陕西绿源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根据股东陕西金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

西金源”)的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8 月 27 日,陕西省工商局核准了陕西绿源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陕西绿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金源 650.00 65

2 李琴琴 300.00 30

3 马静 50.00 5

合计 1,000.00 100

(5)第三次股权转让(2013 年 11 月)

2013 年 10 月 28 日,陕西绿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马静将其所持陕西绿

源 5%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圣地佰诚,李琴琴将其持有的陕西

绿源 30%的股权(对应 3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圣地佰诚,陕西金源将其持有

的陕西绿源 65%的股权(对应 3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圣地佰诚并修改公司章

程。同日,马静、李琴琴、陕西金源分别与圣地佰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3 年 11 月 7 日,陕西省工商局核准了陕西绿源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陕西绿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圣地佰诚 1,00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

(6)增资至 17,000 万元(2013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 11 日,陕西绿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 17,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由圣地佰诚以现金出资 41,000,000 元、以其对

陕西绿源所拥有的债权中的 119,000,000 元转为股权进行出资。2013 年 12 月 12

日,圣地佰诚与陕西绿源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1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3 年 12 月 13 日,西安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西开元评报字

(2013)第 043 号《圣地佰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债

权转为股权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定估算,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10 日,圣地佰诚对陕西绿源部分债权转为股权的评估值为 119,000,000.00 元。

2013 年 12 月 27 日,陕西天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陕天子验审

字〔2013〕第 004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止,陕西绿源已

收到圣地佰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6,000.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4,100.00 万元,以持有陕西绿源的债权作价出资 11,900.00 万元。

2013 年 12 月 30 日,陕西省工商局核准了陕西绿源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陕西绿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圣地佰诚 17,000.00 100

合计 17,000.00 1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西绿源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根据交易对方在《榆林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米脂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榆

林物流增资扩股协议》中的保证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陕西绿源为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均具有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

(一) 已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获得如下批准:

1. 升达林业的内部批准

2015 年 11 月 4 日,升达林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

案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分别与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

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

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意

见的议案》、《关于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11 月 4 日,升达林业全体独立董事出具《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交易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

2. 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2015 年 10 月 19 日,陕西绿源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榆

林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65,000,000 元增加至 132,653,061.22 元,下属全资子公司米

脂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0,000,000 元增加至 61,224,489.80 元,下属全资子公司榆

林物流的注册资本由 5,000,000 元增加至 8,782,304.28 元。上述三家公司新增注

册资本分别由升达林业以 180,861,900.00 元、91,925,026.14 元和 3,633,978.62 元

的价格全额认缴;同意陕西绿源放弃对上述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同意陕西绿源将

所持有的榆林物流 696,670.90 元注册资本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升达林业。

2015 年 10 月 20 日,陕西绿源单一股东圣地佰诚作出决定,同意上述执行

董事决定。

3. 目标公司的内部批准情况

2015 年 10 月 20 日,榆林公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榆林公司注册资本

由 65,000,000 元增加至 132,653,061.22 元,新增注册资本 67,653,061.22 元由新股

东升达林业以现金 188,244,018.37 元全额认缴,其中 67,653,061.22 元计入注册资

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5 年 10 月 21 日,榆林公司单一股东陕西绿源

17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作出决定,同意上述事项。

2015 年 10 月 20 日,榆林物流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榆林物流注册资本

由 5,000,000 元增加至 8,782,304.28 元,新增注册资本 3,782,304.28 元由新股东升

达林业以现金 3,782,304.28 元全额认缴;同意陕西绿源将其持有的榆林物流

696,670.90 元注册资本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升达林业。2015 年 10 月 21 日,榆林

物流单一股东陕西绿源作出决定,同意上述事项。

2015 年 10 月 20 日,米脂公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同意米脂公司注册资本

由 30,000,000 元增加至 61,224,489.80 元,新增注册资本 31,224,489.80 元由新股

东升达林业以现金 95,677,068.02 元全额认缴,其中 31,224,489.80 元计入注册资

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5 年 10 月 21 日,米脂公司单一股东陕西绿源

作出决定,同意上述事项。

(二) 尚需获得的批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升达林业股东大会的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

序,在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即可实施。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一) 《增资框架协议》

2015 年 5 月 30 日,升达林业与陕西绿源、陕西金源、圣地佰诚、圣地投资

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投资”)签署《增资框架协议》,对目标公司

及相关公司资产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及相关公司股权整合方案、交易方案、交

易进程安排、定金、保证与承诺、排他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约

定。《增资框架协议》在各方签署并盖章后成立,自升达林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生效。

(二) 《榆林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榆林物流增资扩股协议》及《米脂

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2015 年 11 月 4 日,升达林业、陕西绿源、榆林公司签署《榆林公司增资扩

18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协议》,对增资的定价依据、价格及认缴、交割、期间损益归属、增资款的支

付、榆林公司利润分配及权利享有、升达林业开始享有股东权利的时间、增资后

榆林公司的公司治理安排、补偿事项、升达林业特别权利、各方声明和保证、保

密、排他性、税费承担、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效力等具体事项进行

了明确约定。《榆林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自升达林业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2015 年 11 月 4 日,升达林业、陕西绿源、榆林物流签署《榆林物流增资扩

股协议》,对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价格及增资认缴、交割、期间损益归

属、增资款的支付、榆林物流利润分配及权利享有、升达林业开始享有股东权利

的时间、增资和股权转让后榆林物流的公司治理安排、补偿事项、升达林业特别

权利、各方声明和保证、保密、排他性、税费承担、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违约

责任、效力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榆林物流增资扩股协议》经各方签署

后成立,自升达林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2015 年 11 月 4 日,升达林业、陕西绿源、米脂公司签署《米脂公司增资扩

股协议》,对增资的定价依据、价格及认缴、交割、期间损益归属、增资款的支

付、米脂公司利润分配及权利享有、升达林业开始享有股东权利的时间、增资后

米脂公司的公司治理安排、补偿事项、升达林业特别权利、各方声明和保证、保

密、排他性、税费承担、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效力等具体事项进行

了明确约定。《米脂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自升达林业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三) 《业绩补偿协议》

2015 年 11 月 4 日,升达林业与陕西绿源签署《业绩补偿协议》,对本次交

易实施完毕后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净利润的确定、业绩补偿方式、协议的生效、

变更、终止或解除、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陕西绿源承诺,目标公司 201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合计

不低于 5,000 万元,2016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合计不低于 8,000 万元,2017 年

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合计不低于 10,400 万元,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合计

不低于 13,520 万元。

19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净利润”是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目标公司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

(2)补偿方式: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年度实际实

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陕西绿源应承担补偿责任,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① 业绩承诺期内,于目标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升

达林业确认并通知陕西绿源是否需要实施业绩补偿,如需补偿,陕西绿

源先应以现金方式向目标公司进行补偿,并于接到升达林业通知后十个

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

② 具体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现金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

际净利润数。

③ 如届时陕西绿源所拥有的现金不足以实施上述现金补偿的,则差额部分,

陕西绿源应以其所持有的榆林公司、米脂公司、榆林物流的一家或多家

公司的股权以 0 对价转让给公司的形式进行补偿,具体以公司选择为准。

④ 业绩承诺期内,如现金补偿不足而触发股权补偿的,上述补偿的股权所

对应的一家或多家目标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应

不低于现金补偿不足部分的差额。

⑤ 为确保陕西绿源能够实施上述补偿,未经公司书面同意,陕西绿源在约

定的业绩补偿期内不得向升达林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榆

林公司、米脂公司、榆林物流的股权;除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质押外,

未经升达林业书面同意,陕西绿源不得就其上述股权设置其他质押权或

权利限制。

(3)成立与生效:《业绩补偿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构成《榆林

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米脂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和《榆林物流增资扩股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正式增资协议生效时即生效;若正式增资协议解除、终止

或被认定无效,《业绩补偿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升达林业签署的《增资框架协议》、《榆林公司增资

20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扩股协议》、《米脂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榆林物流增资扩股协议》以及《业绩补

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等协议将从约定的生效条件全

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五、 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升达林业拟通过增资扩股及受让股权形式取得的目

标公司(榆林公司、榆林物流、米脂公司)各 51%股权。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如

下:

(一) 榆林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榆林公司持有的子洲县工商局 2014 年 6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榆林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612732100000665

住所 子洲县苗家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平章

注册资本 6,5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天然气工程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液化天然气生

经营范围 产、加工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9 年 09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09 月 11 日至长期

2. 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6,500 100.00

合计 6,500 100.00

3. 股权历史沿革

21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设立(2009 年 9 月)

2009 年 9 月 2 日,陕西绿源与陕西金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石矿业”)签署《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陕西绿源与金石矿业共

同出资设立“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其中陕西绿

源出资 825 万元、金石矿业出资 675 万元。

2009 年 9 月 10 日,榆林振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榆振会验字(2009)

8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9 月 10 日止,榆林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

实收资本合计 500 万元,其中,陕西绿源实缴出资 275 万元,金石矿业实缴出资

225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2009 年 9 月 11 日,子洲县工商局向榆林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榆林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金源 825 55

2 金石矿业 675 45

合计 1,500 100

(2)实收资本变更(2010 年 12 月)

2010 年 10 月 28 日,榆林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陕西绿源、金石

矿业实缴注册资本增加 1,000 万元,其中陕西绿源本次实缴注册资本 550 万元,

金石矿业本次实缴注册资本 450 万元。

2010 年 10 月 29 日,榆林中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榆中会验字〔2010〕

第 384 号《验字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10 月 28 日止,榆林公司已收到股东缴

纳第二期实收资本 1,000 万元,其中,陕西绿源本次实缴 550 元,金石矿业本次

实缴 45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连同第一期实缴出资,榆林公司共收到股东缴纳

的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2010 年 12 月 1 日,子洲县工商局向榆林公司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股权转让(2013 年 8 月)

2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3 年 8 月 2 日,榆林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金石矿业将持有的

榆林公司 45%股权(对应 675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陕西绿源。同日,陕西绿源

与金石矿业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3 年 8 月 6 日,子洲县工商局向榆林公司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榆林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1,500 100

合计 1,500 100

(4)增资至 5,000 万元(2014 年 6 月)

2014 年 6 月 10 日,榆林公司股东陕西绿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榆林公司注

册资本增加 5,000 万元,全部由陕西绿源认缴。

2014 年 6 月 16 日,子洲县工商局向榆林公司换发《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榆林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6,500 100

合计 6,500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榆林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

其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4. 下属公司

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榆林公司拥有一家控股子公

司陕西圣明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圣明源”)60%股权。

2015 年 6 月 10 日,榆林公司与榆林物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榆林公司

将其持有的陕西圣明源 60%股权转让给榆林物流。

陕西圣明源目前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标的资产(二)

榆林物流 4.下属公司”部分。

2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主要财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榆林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公司

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 面积 使用权 是否

坐落 有效期限 用途 权利人

证号 (㎡) 类型 抵押

子政国用

子洲县苗家 2012.12.17 至

(2012)第 74,419 工业 榆林公司 出让 是

坪工业园区 2062.12.11

033 号

(2)房屋

根据榆林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登记在榆

林公司名下的房屋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是否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座落 权利人

(㎡) 抵押

子洲县房权证双字 子洲县苗家坪 榆林公

4,064.23 是

第 00004822 号 工业园区 司

(3)机动车

序 车辆 使用性

登记编号 所有权人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号

号 品牌 质

陕 轻型普通

1 榆林公司 扬子 LL6C54BA8BA201763 非营运

A3971A 货车

2 陕 A978EJ 榆林公司 小型轿车 奥迪 WAURGB4H8DN011994 非营运

(4)参股公司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公司持有陕西隆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陕西隆源”)20%股权(对应 2,000 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陕西隆源持有的杨凌示范区工商局 2014 年 5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陕西隆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610403100015439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 6 号杨凌政务大厦 5 楼

住所

529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志

2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10,000 万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

保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诉

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担保有关的融资咨询、财

经营范围

务顾问业务和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2 月 1 日)。(以上经营范

围凡涉及到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西隆源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及其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6. 主要经营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证书名称 所属单位 核发机关 编号 有效期

《危险化学

子洲县安全生产监 陕榆(子)X 安经 2015.3.26-

1 品经营许可 榆林公司

督管理局 字〔2015〕0010 2017.3.25

证》

《气瓶充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 2014.6.25-

2 榆林公司 TS9261240R2018

许可证》 督局 2018.6.24

《安全生产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 (陕)WH 安许证 2014.5.26-

3 榆林公司

许可证》 督管理局 字〔000643〕 2017.5.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危险化学 2014.5.7-

4 榆林公司 管理总局化学品登 612710078

品登记证》 2017.5.6

记中心

7. 税务

(1)税种及税率

根据四川华信出具的川华信审(2015)195 号《审计报告》,榆林公司目前

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 5%

2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 15%

(2)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

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第 12 号)相

关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

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榆林公司经子洲县国家税务局备案,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8.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榆林公司提供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公司不

存在尚未结案的、涉诉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经核查,2013 年 5 月 29 日,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榆林公司出具(榆市)

质监罚字〔2013〕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榆林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

充装活动,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天然气(LNG)车载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

行为,并给予“予以取缔,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壹万陆

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函》,其认定榆林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曾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子洲县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根据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榆林金源天然气

有限公司请求认定违法性质的回复》,其认定榆林公司 2013 年 3 月 18 日起无证

从事液化天然气充装行为属试生产阶段的违法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2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对榆林公司所处罚款金额比照处罚标准下限执行,榆林公司的主管人员未被追

究刑事责任,且榆林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试生产阶段,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因

此,榆林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榆林公司已根

据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停止无证经营行为,完善了各项行政

审批手续,并取得经营活动所需的全套经营资质,达到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榆林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违

规行为;并且榆林公司已实施了整改,完善了行政审批手续,目前正常经营。除

已披露的情况外,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榆林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9. 标的资产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榆林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榆林公司、陕西绿源在《榆林公司增资扩

股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榆林公司为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榆林公司正常经营其业务,不存在停营、破产或类似情形,并且其不

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停业、破产或出现类似情形的事件;榆林公司不存在任何发

行在外的可从榆林公司购买或取得其任何权益或股本权益的权利(包括转换权或

优先认购的权利及优先购买权)或承诺;除陕西绿源外,其他任何人均不拥有榆

林公司的任何股权,也不具有获得榆林公司股权的权利或其他对榆林公司股权的

任何权利;陕西绿源已根据榆林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全额地完成出资义务,并

一直保持其出资的完整性且未出现任何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转移资产的行为;依中

国法律,升达林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榆林公司标的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公司为根据中国法

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升达林业按照《榆林公司增

资扩股协议》的约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榆林公司标的股权不存在法律障

碍。

(二) 榆林物流

27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基本情况

根据榆林物流持有的子洲县工商局 2015 年 5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榆林物流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612732100001795

住所 子洲县苗家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平章

注册资本 500 万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项)。(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07

月 01 日)液化天然气批发(以上产品无仓储设施,只从事

经营范围 票据贸易往来。许可证效期至 2016 年 06 月 01 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2. 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物流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500 100

合计 500 100

3. 股权历史沿革

(1)设立(2012 年 11 月)

2012 年 11 月 15 日,陕西绿源与榆林公司签署《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章

程》,约定由陕西绿源与榆林公司出资设立榆林物流,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

中陕西绿源出资 300 万元、榆林公司出资 200 万元。

2012 年 11 月 2 日,榆林众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榆众会验字〔2012〕第

14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止,榆林物流(筹)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其中,陕西绿源出资 300 万元,榆林公司出资 20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8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 11 月 16 日,子洲县工商局向榆林物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榆林物流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300 60

2 榆林公司 200 40

合计 500 100

(2)第一次股权转让(2014 年 11 月)

2014 年 11 月 20 日,榆林物流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榆林公司将持有的榆

林物流 40%股权转让给圣地佰诚。同日,转让方和受让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4 年 12 月 3 日,子洲县工商局为榆林公司换发《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榆林物流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300 60

2 圣地佰诚 200 40

合计 500 100

(3)第二次股权转让(2015 年 5 月)

2015 年 5 月 26 日,榆林物流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圣地佰城将其持有的榆

林物流 40%股权转让给陕西绿源。同日,转让方和受让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5 月 28 日,子洲县工商局为榆林物流换发《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榆林物流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500 100

合计 500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物流依法有效存

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29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下属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 1 家,控股子公司 3

家。具体情况如下:

(1)神木县胜大天然气加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胜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神木胜大为榆林物流全资子公司。神木胜大持

有神木县工商局 2015 年 6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

如下:

注册号 612722100059377

住所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保当镇大啊包村

法定代表人 马生存

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加气站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榆林物流持股 100%

(2)陕西圣明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西圣明源为榆林物流控股子公司。陕西圣明

源持有汉中市工商局 2015 年 6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的基本

信息如下:

注册号 610000100524243

住所 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西汉高速引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 程锦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天然气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天然气开发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油站、天然气厂、站的建设、经营(有效期至

经营范围

2020 年 3 月 26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长期

30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结构 榆林物流持股 60%

(3)陕西圣明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圣明达”)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陕西圣明达为榆林物流控股子公司。陕西圣明

达持有黄陵县工商局 2015 年 8 月 1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的基本

信息如下:

注册号 612632100002314

住所 陕西省黄陵县河西商业街征稽所 2 楼

法定代表人 牛璋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天然气项目投资(仅限本公司自有资金)与配套设备销

售;天然气技术推广与应用;天然气项目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液化天然气(LNG)的经营业务。(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榆林物流持股 51%

(4)山西乾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乾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西乾润为榆林物流控股子公司。山西乾润持

有吕梁市工商局 2015 年 7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如

下:

注册号 141100112033476

住所 吕梁市离石区大交线西侧西城嘉园 3 号楼 303 号

法定代表人 焦一伟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煤层气站的规划、投资、建

经营范围 设、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20 日日至 2017 年 3 月 11 日

股权结构 榆林物流持股 80%

31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5 年 5 月 8 日,陕西圣明达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无法联系被黄陵县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陕西圣明达出具的说

明,目前,陕西圣明达已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黄陵县工商局的

要求实施整改,预计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障碍。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物流的下属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5. 主要财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榆林物流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榆林物流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用权 面积 使用权 是否

坐落 有效期限 用途 权利人

号 证号 (㎡) 类型 抵押

勉县定军山

勉国用

镇定军村六 2015.09.09- 其它 陕西

1 (2015)第 4,195.8 出让 否

组西汉高速 2052.11.28 商服 圣明源

68 号

引道以西

岚国用

(2015)第 岚县社科乡 批发零 山西乾

2 至 2053.08.16 3,949.0 出让 否

14112701004 曲立村 售用地 润

本所律师注意到,榆林物流位于苗家坪工业园区的子洲天然气综合利用存储

调峰液化项目配套物流工程目前正处于建设过程当中,但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

的土地使用权;神木胜大位于神木县大保当镇大阿包村的锦界 LNG 加气站项目

已竣工,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对于上述建设项目用地尚未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事宜,陕西绿源已出具承诺,承诺积极协调、配合解决,并确保

榆林物流及神木胜大能够按照现状继续在该等土地上完成建设项目及投入使用,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瑕疵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建设项目或投入使用,进

而遭受损失的,陕西绿源将给予足额补偿,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搬

迁费用、相关设施的拆除费用、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损失等。

(2)房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物流及下属子公司拥有以下房产,但尚未

3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取得产权证书:

建筑面积

序号 房屋座落 所属单位 实际用途

(㎡)

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六组 陕西圣明 办公、厂

1 5,226.3

西汉高速引道以西 源 房

办公、厂

2 神木县大保当镇大阿包村 6,000 神木胜大

对于上述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事宜,陕西绿源已出具承诺,承诺积极协调、

配合解决,并确保使用该等房屋的公司能够按照现状使用该等房屋,如果在经营

过程中因房屋瑕疵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进而遭受损失的,陕西绿源将给

予足额补偿,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搬迁费用、相关设施的拆除费用、

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损失等。

(3)机动车

登记编 车辆品 使用性

所有权人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号

号 牌 质

陕 陕西圣明 小型普通 VF3BAF2H

标致 非营运

A97J75 源 汽车 7CZ809504

6. 租赁土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物流及其下属公司的租赁土地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期间 土地使用权证号

(㎡)

店后公路财 黄陵财许(2013)001

陕西圣 2013.4.10-

神梁隧道收 7,119.59 号《陕西省公路路政

明达 2033.4.10

费站 许可决定书》

7. 主要经营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物流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情

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所属单位 核发机关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 榆林市安全生 陕榆(子)安经字 2013.8.16–

1 榆林物流

经营许可证》 产监督管理局 〔2012〕1130004 2016.6.1

3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燃气经营许 陕西圣明 汉中市住房和 2015.3.27–

2 汉 2015070062J

可证》 源 城市管理局 2020.3.26

《气瓶充装许 陕西圣明 陕西省质量技 2015.2.4-

3 TS4261296R2019

可证》 源 术监督局 2019.2.3

《燃气经营许 陕西圣明 延安市城市管 2015.8.6-

4 陕 201506070005J

可证》 达 理局 2020.8.5

《气瓶充装许 陕西圣明 陕西省质量技 2015.6.30-

5 TS4261332R2019

可证》 达 术监督局 2019.6.29

本所律师注意到,神木胜大目前正在开展加气站经营业务,但暂未取得相关

经营资质,存在受到行政处罚风险。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就目标公司(包

含其目前的下属公司)尚未取得部分经营资质的情况出具承诺:将积极努力、尽

快协助目标公司办理完善相关经营资质;在办理完成相关经营资质之前,应确保

目标公司合法合规运作;如因目标公司未能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而受到主管行政部

门的处罚或引致其他责任的,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补偿由此给目标公

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罚款、赔偿、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支出、

费用等。本所律师认为,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则可以避免目标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因经营资质瑕疵而遭受实际经济损失。

8. 税务

四川华信出具的川华信审(2015)194 号《审计报告》,榆林物流目前适用

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

水利建设基金 应税收入 0.08%

印花税 应税收入 0.0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 25%

9.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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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榆林物流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

方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榆林物流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涉诉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

讼。

根据榆林物流的说明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榆林物流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0. 标的资产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榆林物流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榆林物流、陕西绿源在《榆林物流增资扩

股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榆林物流为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榆林物流正常经营其业务,不存在停营、破产或类似情形,并且其不

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停业、破产或出现类似情形的事件;榆林物流不存在任何发

行在外的可从榆林物流购买或取得其任何权益或股本权益的权利(包括转换权或

优先认购的权利及优先购买权)或承诺;除陕西绿源外,其他任何人均不拥有榆

林物流的任何股权,也不具有获得榆林物流股权的权利或其他对榆林物流股权的

任何权利;陕西绿源已根据榆林物流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全额地完成出资义务,

并一直保持其出资的完整性且未出现任何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转移资产的行为;根

据陕西绿源及榆林物流的声明及承诺,陕西绿源就所持有的榆林物流的股权拥有

完全处分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

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依中国法律,升达林业通过增资扩

股的方式取得榆林物流标的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榆林物流为根据中国法

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升达林业按照《榆林物流增

资扩股协议》的约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榆林物流标的股权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三) 米脂公司

3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基本情况

根据米脂公司持有的米脂县工商局 2015 年 6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米脂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612728100003837

住所 陕西榆林米脂县东山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宋德文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天然气工程项目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开发、

建设;液化天然气(包括高效液体金属切割气)产

经营范围

品生产、加工、销售(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0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02 月 17 日至长期

2. 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米脂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3,000 100

合计 3,000 100

3. 股权历史沿革

(1)设立(2014 年 2 月)

2014 年 1 月 14 日,陕西绿源与榆林公司签署《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章

程》,约定由陕西绿源与榆林公司出资设立米脂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其中陕西绿源出资 2,700 万元、榆林公司出资 300 万元。

2014 年 2 月 17 日,米脂县工商局向米脂公司核发《营业执照》。

米脂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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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陕西绿源 2,700 90

2 榆林公司 300 10

合计 3,000 100

(2)第一次股权转让(2014 年 11 月)

2014 年 11 月 20 日,米脂公司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陕西绿源将其

持有的 90%股权转让给榆林公司。同日,转让方和受让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4 年 12 月 16 日,米脂县工商局为米脂公司换发《营业执照》。

根据米脂公司提供的入账凭证,米脂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收到股东缴纳的注

册资本 3,0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米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榆林公司 3,000 100

合计 3,000 100

(3)第二次股权转让(2015 年 6 月)

2015 年 5 月 26 日,米脂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榆林公司将其持有的 100%

股权转让给陕西绿源。同日,转让方和受让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

2015 年 6 月 11 日,米脂县工商局为米脂公司换发《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米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陕西绿源 3,000 100

合计 3,00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2015 年 7 月 8 日,米脂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

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米脂县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

37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米脂公司出具的说明,目前米脂公司已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

米脂县工商局的要求实施整改,预计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障碍。本所律师

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米脂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4. 主要财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米脂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米脂公司

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 面积 使用权 是否

坐落 有效期限 用途 权利人

证号 (㎡) 类型 抵押

见本

米国用(2015) 米脂县东由 2015.6.30- 米脂公

100,000 工业 出让 表注

第 0183 号 梁工业园区 2063.11.26 司

注:根据陕西绿源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原为陕西绿源米脂分公司,陕

西绿源米脂分公司原以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圣地佰诚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安银行”)所借 28,000 万元长期贷款提供担保。2015 年,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

为米脂公司,但在变更前未取得抵押权人长安银行的同意,长安银行对此提出异议,米脂公

司同意追加抵押手续,但由于长安银行内部审批程序限制,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后

无法追加抵押手续。目前,圣地佰诚拟提前向长安银行偿还部分贷款本金,以换取长安银行

不再要求米脂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2)房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米脂公司拥有以下房产,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所属单位 实际用途

米脂县东山梁工业园区 36,173 米脂公司 办公、厂房

对于上述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事宜,陕西绿源已出具承诺,承诺积极协调、

配合解决,并确保使用该等房屋的公司能够按照现状使用该等房屋,如果在经营

过程中因房屋瑕疵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进而遭受损失的,陕西绿源将给

予足额补偿,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搬迁费用、相关设施的拆除费用、

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损失等。

5. 主要经营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米脂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38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证书名称 所属单位 核发机关 编号 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5.7.2-

1 米脂公司 612710134

记证》 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2018.7.1

《移动式压力容 TS9261348R 2015.9.1-

2 米脂公司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器充装许可证》 2019 2019.8.31

本所律师注意到,米脂公司从事液化天然气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尚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就目标公司(包含其目前的下属公司)尚未取得部分

经营资质的情况出具承诺:将积极努力、尽快协助目标公司办理完善相关经营资

质;在办理完成相关经营资质之前,应确保目标公司合法合规运作;如因目标公

司未能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而受到主管行政部门的处罚或引致其他责任的,陕西绿

源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补偿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

类罚款、赔偿、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支出、费用等。本所律师认为,如上述承诺

得到切实履行,则可以避免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遭受实际经济损失。

6. 税务

根据川华信审(2015)197 号(以下简称“《米脂公司审计报告》”),米脂

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 5%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 2%

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 25%

7.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米脂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米脂公司不

存在尚未结案的、涉诉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

39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米脂公司的说明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米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标的资产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米脂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米脂公司、陕西绿源在《米脂公司增资扩

股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米脂公司为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米脂公司正常经营其业务,不存在停营、破产或类似情形,并且其不

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停业、破产或出现类似情形的事件;米脂公司不存在任何发

行在外的可从米脂公司购买或取得其任何权益或股本权益的权利(包括转换权或

优先认购的权利及优先购买权)或承诺;除陕西绿源外,其他任何人均不拥有米

脂公司的任何股权,也不具有获得米脂公司股权的权利或其他对米脂公司股权的

任何权利;陕西绿源已根据米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全额地完成出资义务,

并一直保持其出资的完整性且未出现任何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转移资产的行为;依

中国法律,升达林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米脂公司标的股权不存在法律障

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米脂公司为根据中国法

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升达林业按照《米脂公司增

资扩股协议》的约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米脂公司标的股权不存在法律障

碍。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升达林业、陕西绿源、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陕西绿源出具的相关

声明,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升达林业与交易对方陕西绿源、目标公司均不

存在关联关系,据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0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交易标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目标公司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1-5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陕西绿源石化运

榆林公司 接受劳务 3,083,620.96 11,448,105.88 —

输有限公司

榆林公司 米脂公司 采购LNG 12,563,359.47 — —

榆林公司 榆林物流 采购LNG 331,478.05 — —

榆林物流 陕西圣明源 购买商品 2,852,003.01 — —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目标公司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1-5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榆林公司 陕西绿源 销售 LNG 3,389,380.53 225,788,331.86 185,575,431.05

榆林公司 陕西圣明源 销售LNG 4,102,114.67 183,260.18 —

榆林公司 陕西圣明达 销售LNG — 2,513,839.06 —

榆林公司 米脂公司 销售LNG 51,870.79 — —

榆林公司 榆林物流 销售LNG — 968,470.18 —

圣地佰诚青

榆林公司 县明亮加气 销售 LNG 3,591,519.50 5,114,328.41 —

圣地佰诚定州

榆林公司 销售LNG — 1,689,048.67 —

移动加注站

榆林公司 神木胜大 销售LNG 1,031,103.36 — —

榆林物流 陕西绿源 销售商品 3,183,481.06 15,765,918.31 —

(2)关联担保情况

担保金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起始日 到期日

(万元)

马维强、马维琴、李琴琴 榆林公司 18,000 2012.2.23 2017.2.22

陕西绿源 榆林公司 18,000 2012.2.23 2017.2.22

金石矿业 榆林公司 18,000 2012.2.23 2017.2.22

陕西金源酒店投资管理有

榆林公司 18,000 2012.2.23 2017.2.22

限公司

马维强、李琴琴 榆林公司 10,000 2013.2.4 2015.7.25

陕西金源 榆林公司 10,000 2012.7.25 2015.7.25

41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米脂公司 圣地佰诚 28,000 2014.1.31 2017.1.30

(3)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拆入/ 借款余额 资金占用费

目标公司 关联方

拆出 (截止 2015.5.31) (截止 2015.5.31)

陕西绿

米脂公司 拆入 323,684,895.37 14,461,855.75

(4)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类型 2015 年 1-5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陕西绿源 股权转让 3,000 — —

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为升达林业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升达林业股份的变

动,且升达林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

增关联方。

4. 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规范

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事宜,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与目标公司之间关联交

易作出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陕西绿源、陕西绿源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将尽

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

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升达林业及其股东的合法

权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赔偿因此给升达林

业、目标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能够保证

陕西绿源及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公允,有利于保护升达林业、目标

公司的利益。

4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同业竞争

经核查,除目标公司外,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如下企业与目标公

司存在同业竞争: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股东 持股比例

天然气项目投资,物流仓储项目 圣地投资管理控

70%

1 圣地佰诚 投资,酒店投资;天然气设备制 股有限公司

造;汽车销售 陕西金源 30%

天然气生产、销售(此证仅供筹

延安新沃达

建使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2 天然气有限 圣地佰诚 100%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公司

活动)

陕西吴启能

3 源科技开发 天然气项目的建设、开发 圣地佰诚 100%

有限公司

天然气工程项目投资(仅限公司

自有资金)、开发、建设;液化

天然气(包含高效液体金属切割

4 陕西绿源 圣地佰诚 100%

气)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2 类 1 项);液化

陕西绿源 60%

陕西绿源石 天然气销售(以上产品无仓储设

5 化运输有限 施、只从事票据贸易往来)。(依

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圣地佰诚 40%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珠海绿源金 珠海金石石油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49%

6 石天然气有 工有限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公司 陕西绿源 51%

山西圣喜达 天然气项目筹建工程(不得从事

7 能源有限公 经营活动);汽车(小轿车除外) 圣地佰诚 100%

司 销售

能源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张晓勇 15%

上海值道能 企业管理咨询,矿产品、煤炭、 马维强 70%

8 源投资发展 燃料油、化工原料及产品、管道

有限公司 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 王领道 15%

口业务

宁波市圣安 一般经营项目:天然气工程项目 俞建峰 39%

9 清洁能源有 投资、开发、建设;切割气产品 马维强 51%

限责任公司 的销售 柳森 10%

河南中石油 天然气加气站的投资,天然气城 中石油昆仑燃气

10 51%

昆仑金源燃 市气化的投资,压缩天然气汽车 有限公司

4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股东 持股比例

气有限公司 改装的投资;与压缩天然气相关

的技术咨询及服务;销售:天然 陕西金源 49%

气加气设备及零部件

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向升达林业出具《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与目标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外,

陕西绿源、陕西绿源实际控制人以及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关联

人,均未从事与目标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未直接或者间接在其

他与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实体内持股、任职或为他人经营与目标公司具

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的情况;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除已披露的上述与目标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外,陕西绿源、陕西绿源实际控制人,以及陕西绿源及其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关联人,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

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其他与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实体内持股、任

职或为他人经营与目标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陕西绿

源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赔偿因此给升达林业、目标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陕西绿源、陕西绿源实际控制人以及陕西绿源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关联

人承诺不新增与目标公司的同业竞争关系,有利于保护升达林业、目标公司的利

益。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榆林公司、榆林物流、米脂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

三者的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和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目标公司债

权债务的转移。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升达林业已履行了法定的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

其他事项的情况。

4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经逐项核查,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的如下相关规定:

1. 榆林公司及米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液化天然气生产、加工和销售;榆林

物流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危险货物运输及天然气加气站。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正),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

根据目标公司出具的承诺以及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目标公

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违反工商、税务、环保、土地、房屋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

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要求。

2. 本次交易不涉及升达林业发行股份,交易完成后,升达林业的股本总额

和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升达林业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要求。

3. 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均以评估值作价。升达林

业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升达林

业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升达林业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的要求。

4.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升达林业拟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及无偿受让榆林

物流部分股权形式取得的目标公司各 51%的股权。根据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及目标公司股东陕西绿源在《榆林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榆林物流增资扩股协

议》、《米脂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中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按照上述增资协议的约定办理资产过户不存在

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

4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要求。

5.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升达林业的控股子公司,升达林业的

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陕西绿源在《业绩补偿协议》中对目标公司在

利润补偿期间内的利润承诺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升达林业增强

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升达林业在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

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要求。

6. 本次交易完成后,升达林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升达

林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已出具承诺,保证升达林业在本次交易完成

后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据此,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升达林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要求。

7. 经核查,升达林业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本次交易完成后,升达林业仍可保

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要求。

十、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 独立财务顾问

民族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

业务许可证》。

(二) 法律顾问

本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

(三) 审计机构

四川华信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其持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会

4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四) 资产评估机构

中企华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持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

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均具有必备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十一、 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自本次交易停牌之日(2015

年 8 月 26 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买卖升达林业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对象包括:升达林业及其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

及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填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除以下情况外,上述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升达林业股票

的其他情况:

(一) 买卖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买卖方向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 2015.06.12 3,600 买入

薛英

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5.06.15 3,600 卖出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 2015.03.25 251,559 卖出

张昌林

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03.25 675,000 卖出

2015.05.07 2,400 买入

林涛 榆林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5.05.11 2,400 卖出

2015.05.08 2,000 买入

2015.05.12 2,000 卖出

2015.05.13 2,000 买入

林存厚 林涛父亲

2015.05.15 1,000 买入

2015.05.18 2,000 卖出

2015.05.19 1,000 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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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买卖方向

2015.05.21 800 买入

2015.05.22 1,000 买入

2015.05.25 1,800 卖出

2015.05.26 1,000 买入

2015.05.27 1,900 买入

2015.05.29 1,900 卖出

2015.06.01 1,000 卖出

2015.05.15 9,900 卖出

民族证券执行总经理

李彦乔 2015.05.18 9,000 买入

严文广母亲

2015.06.18 9,000 卖出

2015.03.03 10,000 买入

2015.03.09 49,997 卖出

2015.03.11 20,000 买入

2015.03.19 20,000 卖出

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 2015.03.19 40,000 买入

罗华德

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03.20 40,000 卖出

2015.03.23 10,000 卖出

2015.03.24 50,000 买入

2015.04.07 40,000 卖出

2015.04.08 10,000 卖出

2015.04.28 500 买入

2015.04.29 500 卖出

升达林业能源事业部

潘真奇 2015.07.01 2,000 买入

总监

2015.07.02 1,000 买入

2015.08.10 3,000 卖出

2015.05.15 200 买入

2015.05.18 200 买入

2015.05.18 200 卖出

吴成容 潘真奇配偶

2015.05.19 200 买入

2015.05.19 200 卖出

2015.05.21 200 卖出

2015.03.11 400 买入

2015.03.16 400 卖出

2015.03.24 1,500 买入

2015.03.25 1,500 卖出

潘蝶恋 潘真奇子女 2015.05.05 600 买入

2015.05.06 100 买入

2015.05.11 200 卖出

2015.05.12 200 卖出

2015.05.13 300 卖出

升达林业能源事业部 2015.03.25 4,700 卖出

王永晖

财务总监 2015.04.21 5,800 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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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买卖方向

2015.05.14 5,800 卖出

2015.05.27 5,000 买入

2015.06.11 5,000 卖出

2015.03.11 2,000 卖出

2015.03.12 2,000 买入

2015.03.18 2,000 卖出

2015.03.18 2,600 买入

2015.03.23 10,300 卖出

2015.04.08 3,000 买入

2015.04.09 3,000 买入

2015.04.10 100 买入

2015.05.08 3,000 卖出

李静 王永晖配偶

2015.05.13 3,100 卖出

2015.06.08 3,000 买入

2015.06.12 3,000 卖出

2015.06.29 3,000 买入

2015.06.30 3,000 买入

2015.07.01 1,000 买入

2015.07.02 1,000 买入

2015.08.07 2,000 卖出

2015.08.11 3,000 卖出

2015.04.21 3,000 买入

2015.04.27 7,000 买入

2015.04.28 5,000 买入

2015.05.28 3,000 买入

2015.05.29 6,000 卖出

2015.06.01 2,000 买入

2015.06.09 4,000 卖出

2015.06.10 5,000 卖出

刘化磊 陕西金源财务经理 2015.06.11 2,000 卖出

2015.06.18 1,000 买入

2015.06.23 1,000 买入

2015.06.26 1,000 买入

2015.06.29 1,000 买入

2015.06.30 1,000 买入

2015.07.02 1,000 买入

2015.08.10 3,000 卖出

2015.08.21 3,000 买入

2015.06.11 300 买入

米脂公司监事谭俊飞

孙蓉蓉 2015.06.17 200 买入

配偶

2015.06.17 300 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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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当事人声明承诺情况

上述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升达林业股票情况的人员分别对其购买和/或出售

升达林业股票事宜出具了书面承诺如下:“在买卖升达林业股票时,本人并不知

晓升达林业与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榆林金源物

流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及利用任

何内幕信息进行升达林业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利益,也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升

达林业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升达林业股票的行为完全是依据大盘持续上涨

和看好林业产业股票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升达林业本次重组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的承诺,其买卖升达林业股票的

行为系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因此,上述相

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升达林业股票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 关于《重组报告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确认《重组报

告书》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均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和相关协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依法办理

增资、股权转让并取得标的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升达林业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相关实质性条件;

50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本次交易活动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必要的资格;

(七)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在获得尚需

获得的批准后即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51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桑士东

经办律师:

刘 佳

年 月 日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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