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众昇:关于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04 19: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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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8 证券简称:恒顺众昇 公告编号:2015-143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青岛市

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 号),现将决

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青岛证监局发现你公司近年来出现以下问题及风险:

一、未能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你公司于 2013 年 7 月和

2015 年 8 月两次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且根据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13 日公告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6 号),你公司前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艳强

违反了《证券法》七十六条关于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事件表明你公司未能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公司内幕

信息登记管理进行自查、对内幕信息泄露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报告存在的问

题。

二、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根据你公司就青岛证监局《监管问询

函》(青证监函〔2015〕95 号)回函及相关当事人谈话显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实际由公司员工近 200 人自筹 1000 万元,向董事长借款 1000 万元,合计出资

2000 万元,推选 10 名名义持有人代为认购“宝盈恒顺共赢 3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进取型份额,与公司 2015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不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现予以警示并提醒你公司进行以下整改:

一是请你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

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要求,认真核

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设计及执行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风险隐患,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公司凡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及及时报告自查情况,进

一步加大失责人员责任追究,杜绝内幕信息泄露情况再次发生。

二是请你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新审视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的瑕疵和披露漏洞,完善相关协议,据实披露员工

持股计划。同时,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内部复核,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及时整改存在的控制漏洞及风险隐患,健全重大错报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鉴于你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请你公司一方面加强高管人员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组织力量认真全面自查公

司守法合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另一方面

积极配合调查组立案调查工作,适时披露立案调查进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知情

权。

你公司应当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青岛证监局

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针对青岛证监局《关于对青岛市恒顺众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青岛证监局的要求,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及时上报青岛证

监局,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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