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农机 编号:2015-102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新商初字
第 1133 号]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5 年度丰台商初字第 18049 号]。
上述法院分别受理了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1”)和北京
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2”)两家原告诉与公司之间的担保合
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基本情况
原告 1: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 2、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告: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依据
根据民事诉状,2010 年 8 月 18 日公司作为担保人、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四川吉峰
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了剥离)作为被担保方与现
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方分别签订担保
合同,公司为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与
原告 1 及原告 2 业务往来过程中对原告 1 和原告 2 所产生的债务,分别在额度不超
过 5,000 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止。原告 1
诉讼请求被告为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代偿人民币 4,999 万元及承
担诉讼费用;原告 2 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 2013 年债务人整机销售
欠款等 4,323.31475 万元和主张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 85.26 万元,差旅费 1
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公司已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与刘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原持有
的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3%的股权进行转让,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前期与原告方经过往来对账表明: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
械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已结清,不存在未了债务。
2、公司在剥离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原告全额清偿债务余额,导致公司向原告
承担保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按照公司未来实际履行该等担保责任的金额对公
司给予现金补偿。
3、公司正就诉讼地管辖权事宜向上述法院提出异议。
三、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基于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实际上不存在未了债务并且公
司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了承诺,故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
动及本期(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对本次诉讼,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