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
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
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项目方案,就本
次转让子公司股权方案进行了询问。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南充吉峰车辆工程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已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
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审慎的评估。该评估机构工作严谨、规范,不存
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该评估机构所采用的
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为基
准,将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
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在保障子公司物业长期稳定使用的同时,通过
盘活存量资产,获得资金支持,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改善各项财务
指标,并实现现金流入,增加营运资金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1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