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来源:上交所 2015-11-05 08: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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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目 录

绿城水务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绿城水务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3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4

议案二: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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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股东大会的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现场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五、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及宣布大会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

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权。

六、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发言主题应

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股东发言内容与本次会议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制止其发言或拒绝回答。

七、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大会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

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

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弃权”。

八、表决投票统计,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

场以决议形式公布。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十、本次会议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将于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公告。

十一、对于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

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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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供水调度大楼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会议主持者:董事长黄东海先生

5、会议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会议主要议程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2、选举监票、计票人员;

3、提请股东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4、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5、逐项对议案进行表决;

6、统计表决结果;

7、宣布表决结果;

8、宣读大会决议;

9、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1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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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0 年 9 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拟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版)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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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家以上银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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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

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

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

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按照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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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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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

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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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

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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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

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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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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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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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自 2006 年我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公司 IPO 期间

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主要内容包括: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含公司本部、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报表

及合并报表审计)、季报及半年报审阅和须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专项说明,服

务费用为 115 万元,不含代垫的住宿费、差旅费及相关税费(增值税、按缴纳增值税附征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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