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
阅相关议案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即:(1)取消新
建超市门店项目中成都市温江区仓储超市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金额由原66,723.54
万元调整为58,561.49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由66,000.00万元调整为
58,500.00万元;(2)超市门店升级改造项目中增加对已收购成都红艳超市有限
公司和原成都市互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部分门店进行升级改造建设等,项目投资
金额由原9,359.43万元调整为16,554.61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由9,000.00
万元调整为16,500.00万元。就前述情形,我们认为,该调整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的
实际状况而作出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向显湖 李 萍 曹麒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