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贵糖股份 证券代码:000833 公告编号:2015–077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
出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并按规定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但昭学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开
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3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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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贵港市幸福路 100 号本公司办公大楼;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经公
司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5 年 10
月 16 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66,121,3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7756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66,116,2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7749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008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3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12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2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5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0008 %。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见证律师列席
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搬迁改造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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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搬迁改造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6,121,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8,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岳秋莎、梁定君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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